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出于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工程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程序的情况下便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当后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发包人能否再依据合同向承包人主张返工、维修等质量责任,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一、核心法律原则:擅自使用导致质量风险转移,一般返工责任免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确立的核心规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发包人履行法定的竣工验收义务,并防止其因自身过错(擅自使用)而将后续可能出现的或因使用不当导致的质量风险转嫁给承包人。
从法律后果上看,发包人的擅自使用行为将产生多重推定效果。
首先,该行为将导致工程被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法律上推定发包人认可了工程的现状,接受了交付,承包人完成合同主要义务的时间节点得以确定。
其次,承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负的“质量返修责任”因此消灭。这里的“质量返修责任”,特指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工程若经正式验收可能被判定为不合格时,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修理、返工或改建责任。一旦发包人擅自使用,即视为其自愿承担了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工程质量风险,承包人相应的返工义务即告免除。在司法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发包人提前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质量瑕疵返工义务即行消灭,对于施工单位的返工责任亦予以免除,修复责任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二、责任豁免的例外与限制: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终身责任制
尽管擅自使用免除了承包人对一般质量问题的返工责任,但法律为此设定了一项至关重要的例外条款,体现了对公共安全和工程根本质量的严格保护。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质量责任的豁免范围仅限于“使用部分”,通常指装修、装饰、安装等非结构性工程。而对于关系到建筑物整体安全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承包人承担的是法定担保责任,该责任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除,其责任期间覆盖工程的整个合理使用寿命。如果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且该问题系承包人施工原因所致,其仍然有权向承包人主张权利。例如,墙体裂缝如被认定为属于主体结构问题,承包人仍需负责。反之,若发包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的责任主张将缺乏依据
三、擅自使用后承包人的剩余责任:保修义务不豁免
一个必须明确区分的关键概念是“返工责任”与“保修责任”。擅自使用免除的是前者,但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保修责任是基于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条款或法律规定,针对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的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明确指出,发包人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
这是因为,即使工程经过正常验收合格,承包人依法也需承担保修责任,擅自使用仅导致“视为验收合格”,其法律效果在保修责任方面应与正常验收合格等同。因此,在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若出现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如屋面渗漏、墙面开裂等),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如果承包人拒绝保修,发包人可自行维修并主张相应的保修费用,或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与风险提示
(一)综合司法实践,对于发包人而言,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将带来以下主要法律后果与风险:
1.丧失就一般质量问题主张返工、拒付工程款的权利:法院将不支持其以一般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并会判决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2.承担举证责任:若主张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仍需履行组织验收的协作义务:擅自使用并不免除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法定义务,承包人也仍有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协助义务。
4.风险自担:对于因擅自使用后出现的、非主体结构且非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或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问题,损失将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二)对于承包人而言,则需注意:
1.保修义务依然存在:应妥善履行保修期内的合同义务,避免因不履行保修责任而产生新的纠纷。
2.固定证据:注意收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如移交钥匙、投入使用证明、房屋出售记录等),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其向承包人主张“返工责任”的权利将受到严格限制。法律原则上免除了承包人因施工原因所致一般质量问题的返修责任,将该部分风险转移至擅自使用的发包人自身。
然而,此项豁免有两个明确边界:一是承包人仍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终身质量负责;二是承包人在合同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这一制度设计,既惩罚了发包人的程序违规行为,督促其履行验收职责,又坚守了工程安全的底线,并维护了合同关于保修安排的稳定性。
因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程序,明确区分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质量责任,以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法律合同部
作者:杜颂玥
编辑: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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