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十个不准”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狠刹吃喝歪风,弘扬新风正气,集团公司印发了党员干部违规吃喝“十个不准”:
不准违规公款接待及费用转嫁拆分
不准超标准、超规格、超范围公务、商务、外事接待,或虚列名目套取公款支付或转嫁接待费用,将超额接待费用拆分报销。
不准以商务名义宴请特定对象或公款买单
不准以商务接待方式宴请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总部人员以及集团系统内人员,或用公款为上述人员买单。
不准借党团工会等名义套取费用公款吃喝
不准以党建、团建、工会活动名义,套取费用公款吃喝,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经费、会议培训等费用中报销或向下属单位转嫁,或虚列开支公款采购囤积酒水。
不准上下级及同事间以饭局谋私结派
不准领导人员、单位、部门、上下级、同事之间组织饭局相互请托办事、说情打招呼,或搞“小圈子”,拉帮结派、利益捆绑。
不准接受合作方及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
不准接受供应商、中介机构、第三方合作单位以及其他私营企业主安排或参与的宴请。
不准以私人聚会为名行利益勾兑之实
不准以“个人掏钱”为由,或以同学、朋友、老乡、战友、老同事、老领导等聚会为名,组织、参加行拉拢攀附、利益勾兑之实的聚餐活动。
不准借各类名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聚餐
安排
不准以提拔调动、职称晋升、表彰奖励以及子女升学、乔迁庆生、婚丧喜庆等为由,组织、参加由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安排的聚餐。
不准在公务活动期间聚餐饮酒及“二场”
宴请
不准在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学习考察、党工团活动等期间聚餐饮酒,或在工作餐后组织、接受“二场”宴请。
不准在非公务期间接受下级或关联方吃喝
接待
不准在旅游休假、探亲访友期间,指使、授意或组织、接受下级单位或利益关联方安排的吃喝接待。
不准在隐蔽场所及私人会所性质场所吃喝
不准在私人会所或住宅小区、商铺茶楼、写字楼以及“一桌餐”等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吃喝。
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涉及违规吃喝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特别提示
“不准”均为刚性要求,无例外情形(除明确规定可报备的);
非公款消费也可能构成违纪(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组织”行为比“参与”处理更重,但两者均属违规;
“酒”包含所有酒精饮品(含低度酒、酒精饮料)。
来源丨纪委办公室
编辑丨冯 茜
编辑丨王彭宇 曹会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