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员正在日常筛查数据
近日,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柳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花岭责任区刑侦大队联合侦破的“3·22”高速公路跨省团伙逃费案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完成司法审判,涉案主犯被依法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是以合同诈骗罪定性、具有团伙作案特征的高速公路“跑长买短”恶意逃费案件,案件的判决为打击新型高速公路逃费行为提供重要的司法实践。
“3·22”跨省团伙逃费案主犯陈某常年从事公路货运工作,熟悉高速公路行业运营规则,此前曾在外省多地有其他逃费行为,具备较强的反稽查能力。2024年1月16日,集团公司稽核人员在日常筛查数据中发现川A***6B、川A3**7B、鲁Q**07等OBU频繁在鹿寨、高岩收费站往返,且集中出现在凌晨时段。鉴于该些车辆存在偷逃通行费嫌疑,集团公司稽核专班迅速联动收费站、服务区,调取近一个月通行数据及监控录像核实,确认以上OBU车辆存在偷逃通行费行为。
临时牌照货车利用OBU设备“跑长买短”
由于涉案车辆均使用临时牌照且无固定特征,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稽核专班积极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在鹿寨服务区进行24小时蹲点,经过近1个月的蹲点,稽核专班成功掌握陈某犯罪团伙为临时牌照货车提供OBU设备,并引导司机“跑长买短”的完整证据链。2024年3月22日,警方实施收网行动,成功抓获陈某等犯罪嫌疑人。
案件于2024年4月26日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在为期1年的审理过程中,集团公司持续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3月期间,陈某从外省驾车至柳州市鹿寨县,在鹿寨服务区向豫、冀等地无牌新车提供客车OBU设备出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过“跑长买短”累计偷逃通行费达5.75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通行费用,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逃费案件的侦破和裁决,为涉及高速公路恶意逃费行为的认定开辟新领域,为在打击司机恶意逃费、团伙作案时,如何更专业化收集证据、联动协调提供了宝贵经验,对恶意偷逃通行费行为具有一定震慑力,有效维护高速公路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将继续依托稽核专班平台,坚持“应收尽收”原则,全力做好通行费堵漏稽核,重点打击有组织的恶意偷逃通行费团伙,切实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秩序和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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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美大道 品质致远
供稿 | 集团公司公路运营部、柳州公司
编辑 | 连波
责编 | 钟能、龚树排
审核 | 麦用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