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通过直接发包、项目分拆、内部邀标等方式逃避招标程序。
(一)以集体决定代替法定程序,直接发包。
一些单位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不了解招投标制度相关规定,往往以集体决策代替法定招投标程序,直接将项目交给关系户来做。
如,全南县工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 在实施镇仔工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材料仓库工程时,施工合同金额1232.28万元,未经招标直接实施。2025年6月20日,全南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国企作出行政处罚,罚金73937元。
(二)以项目分拆形式降低标的,规避招标
规避招投标,故意将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
如,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 在负责建设318·川藏公路零公里自驾游大本营主题博物馆项目时,将部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规避招标,化整为零。2024年7月19日,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对该国企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6612.5元。
(三)以内部违规邀标替代公开招标
通过以内部邀请或询价的方式替代公开招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人为设置限制条款等多种方式“明招暗定”
如,某县水利农机局原副局长张某某受建设工程公司毛某某请托,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水库清淤工程施工工艺特殊,施工环境复杂,拟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案,由于毛某某经营的公司资质不符合条件,张某某让其找三家单位参与邀请招标,毛某某找的其他公司中标该工程后,由毛某某的公司挂靠该公司进行了具体施工。
(四)以既成事实、先斩后奏的方式补办手续
让施工单位先行进场施工再办理邀标或履行招投标手续,甚至招标后又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如,某学生餐厅拆除重建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在招标过程中,A 投标人发现该项目存在严重问题:在未开展评审、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项目就已经开始动工建设。A 投标人察觉到其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随即向发改部门提起投诉。发改部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实。最终,发改部门责令采购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