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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大讯飞前高管陆昀跳槽到腾讯后,被判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的新闻舆论哗然。当事人陆昀担任起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年薪50万元。离职跳槽到腾讯后,不料收到了高达2640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索赔。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陆昀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200万元。
近几年竞业协议的赔款数字不断登上热搜,不是大厂离职,被激活竞业协议;就是离职后去大厂,被激活竞业协议。“竞业限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看有哪些规定,又是否一味偏向企业呢?本期保密微课堂将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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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似乎给劳动者套上了一个“紧箍咒”,那么不少人要“慌”了,万一企业要是“狠心”,岂不是要无期限受限制,自己也永久不能跳槽了?
其实并非如此,劳动法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二年。公司根据人员的具体情况,一般评估启动市场为半年、一年、两年。


1200万元的“分手费”这一案例,无疑对求职者敲响了警钟——跳槽并非可以随心所欲。竞业限制条款一旦约定,后果不容忽视。可能有部分劳动者在签订该条款时有些不以为然,忽略了协议背后的违约成本。如果无视该条款,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大多都会承担着败诉的法律风险。

这个问题从两方面回答:
(1)就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内容是否履行,是需要经过部门与公司领导评估后决定,如决定启动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则当然需要履行;如决定不启动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会在离职证明上注明未启动,员工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2)这并不意味着员工任职时就不需要进行竞业禁止,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员工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我们下堂课再见喽
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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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来源:《网易新闻》、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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