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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窗 | 现场索赔知识精选(7)

学习窗 | 现场索赔知识精选(7) 石化四建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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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场索赔知识

5.5业主索赔(反索赔)

5.5.2.1承包商导致工期延误: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使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使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即由承包商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施工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业主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业主盈利的损失;由于工期拖延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工程拖期不能按时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具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10%。

5.5.2.2承包商施工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通知期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该工作,发生的成本和利润由承包商负担。如果承包商自费修复,则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5.5.2.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5.5.2.4承包商获得超额利润: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5.5.2.5承包商未对指定分包商付款: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直接按照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指定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5.5.2.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给部分的差额。


(2016年152期 总第2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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