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概念: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申报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或现场合同外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原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和合同外工作签证。
2.2主要内容:工程签证涉及工程技术、工程隐蔽、工程经济、工程进度等方面内容,无论哪一方面都会直接地发生现场签证价款,影响工程造价。有时业主和承包商认为现场竣工计价也是一种签证。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验工计价是办理结算价款的依据。
2.2.1工程技术方面:施工条件的变化或非承包人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工程材料替换或代用等;更改施工措施和技术方案导致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采取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必要措施;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进行运输、拆装、检验、修复、增加配件等;发包人借用承包人的工人进行与工程无关的工作;施工前障碍物的拆除与迁移、迁移及跨越障碍物施工。
2.2.2 隐蔽工程方面:监理人某种原因未能按时到位,随后要求的剥离检查;在某工序被下一道工序覆盖前的检验,如基础土石方工程、钢筋绑扎工程。
2.2.3工程经济方面: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返工等任何经济损失;合同价格所包含工作内容以外的项目;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的建设项目,例如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由承包人提出一套技术方案,经审批完毕后进行实施;实施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依据工程签证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约定的可调材差的材料价格。
2.2.4工程进度方面: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拖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分部分项工程拆除或返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2.2.5其他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包括不可预见的地质变化、文物、古迹等;不可抗力因素。
2.3签证的效力: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化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相互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可执行性是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具有可执行性。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具有直接可执行性。独立性是由于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就工期、费用等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补充协议,是施工合同履行结果和变化确认的事实,它与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和变化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诉讼中只要工程签证经双方签字,手续齐全,一般都被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不需要证据来证明。
(2016年142期 总第2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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