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 概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10条规定,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有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这说明索赔是双向的,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方严重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发生一方应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物质条件等情况,而使另一方蒙受较大损失而提出补偿损失要求;一方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另一方应给予的支持,而以正式函件向另一方索赔。
5.2 主要内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索赔事项可以索赔的内容。
5.2.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其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可进行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可进行费用索赔;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损失,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可进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和利润索赔;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可进行利润索赔。发包人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缺陷和损失,可进行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5.2.2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的内容:承包人承担连带的分包责任,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承包人的设备不满足要求,由于承包人原因需加速施工引起发包人的额外费用,承包人竣工延误应支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工程的补救引起发包人的额外费用,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前,预付款尚未还清,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清理现场,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承包人未能在合同期限内修补缺陷或损坏,发包人自行或委托其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承包人未能 遵守相应的约定投保,承包人严重违约、破坏或行贿、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进行费用索赔;因承包人的责任而使工程或设备发生的缺陷或损害,可进行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016年144期 总第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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