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概念:指建设单位发起审批程序,交由承建商施工的非涉及变更类的技术经济文件,按施工紧急程度分为一般工程指令与特急(口头)工程指令。一般工程指令指按正常发起、预估、审批和下发的流程实施的工程指令。特急工程指令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业主主要管理人员书面或口头同意,可不采取事前审批而提前下发的紧急性过程指令。口头指令需按一般工程指令履行手续。
3.2 主要内容:已实施部位需要拆除;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如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建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变更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减少的事项;合同之外的零星用工事项。
4.1 概念:指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4.2 主要内容:
4.2.1工程联系单是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见于施工单位出具联系单给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也常常向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收件单位均要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例如:施工方如在施工当中,甲方供材料不及时,也可以用些表向甲方表示,让甲方及时进建材。或按合同要求提交设计文件等。
4.2.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
4.2.3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比如说,在施工当中,监理方如想给甲方提一些合理化建议,或者工作中有些需要甲方出面给予支持的协商的事,都可以用此两种表传达自己的意思。
4.2.4甲方如在施工当中,发现监理人员监管不到位,也可以向监理方以此表的形式要求监理人员工作认真监管到位。
(2016年143期 总第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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