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业主索赔与承包商索赔的区别
1.1.1对索赔机会把握程度不同: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要求不同,业主的主要责任是为使工程的正常实施而向承包商提供适当的建设条件,所以承包商比较容易准确把握施工索赔机会。承包商的责任是向业主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建设成果,而表征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设成果的各项指标,因此业主不容易把握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同时也给有效反击承包商的施工索赔带来一定的难度。
1.1.2索赔数量的确定难易程度不同: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目的是费用的增加或工期的延长,最终的目的为了经济利益。而在业主和承包商保持合同关系的期间,业主的最终目标是要求承包商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项目,得到自己满意的工程成果,即按照合同要求正确履约,保证项目系统的整个寿命周期内的经济效益,所以当承包商违约时,业主向承包商提出赔偿的首要目的是获得满足合同标准的 工程成果,其次才是费用和其他要求。
1.1.3索赔的目的不同:在合同执行出现异常情况时,承包商的损失较容易确定,其索赔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责任的分担。而合同执行出现异常情况对业主影响深远,有的甚至影响建设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所以承包商的某种违约行为给业主带来的伤害很难计量。
1.1.4索赔分析评价时考虑的时段不同:承包商对业主的违约行为进行分析评价时一般只考虑到整个建设工程的竣工完成时,而业主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进行分析评价时,一般会把违约给自己带来影响的时间拉的很长,即考虑到承包商该违约行为对自己今后(系统运行后)收益情况的影响,有时甚至考虑对系统整个寿命周期运行效果的影响。
1.1.5索赔谈判中的地位不同:在索赔谈判中,业主一般都处于优势地位,这是因为合同的不完全性使得业主对承包商行为的评价具有很大的弹性,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交易中买方的主导地位更是提高了业主的这种优势。
1.1.6索赔程序繁简程度不同: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商和业主的索赔都有规定。对承包商向业主索赔需要在索赔事件发生的28天之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承包商则丧失了索赔权利。在合同中对业主的要求却没有这样的提法,在99版FIDIC合同中只是规定雇主要尽快发出索赔通知。在我国2007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但程序也没有承包商的索赔程序复杂和严
(2016年154期 总第2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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