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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政策解读、常见疑问解答及APP操作流程

个税抵扣政策解读、常见疑问解答及APP操作流程 武汉华天慧通生态科技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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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什么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前言: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即将实施一周年。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已开始确认,若要在2020年1月份工资中享受税前扣除,需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填报!请大家务必尽快填报!



一、解读扣除方式


(一)子女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要求: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解释: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其实主要就是幼儿园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如果家里有二胎的,那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就可以翻倍,每年享受24000元的定额扣除,且最多翻倍。

注意:原则上,满足上述条件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就是说,如果家里有一个孩子,那么夫妻俩每人每年各自税前扣除6000元(每月500元);如果夫妻俩约定好,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按照夫妻分别扣除的要求看,只有五五开和一人全部扣除这两个扣除比例可以选择,四六、三七、二八开的扣除方式恐怕不行。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要求: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学历教育期间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解释:学历继续教育,比如已经参加工作的,考取在职研究生;职业资格方面的继续教育,必须要在拿到证书的年度才可以定额抵扣,接受培训或者考试期间不可以抵扣。

注意:继续教育的概念比较宽泛,但个人兴趣爱好方面的培训,比如报班学习油画、插花、体育运动等,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的,暂不纳入扣除范围;

个人接受符合定额扣除要求的学历继续教育,该项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比如说,A某目前读在职研究生,他既可以选择自己每年扣除4800元,也可以选择让还未退休的父母每年扣除12000元,但不能同时扣。

务必留好相应的发票、学历证书、技能培训证书等凭证!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要求: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注意:予以扣除的下限是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上限是60000元;不是定额扣除,而是在15000元-60000元之间,按照实际支出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本人扣除,不能转移到其他家庭成员身上;

务必留好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要求: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解释:必须是首套住房才能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扣除。言外之意是,纳税人只能享受家里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扣除。

注意:规定中只说了“住房”,并没有具体解释说住房的性质是什么,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任何房子,只要满足首套住房条件,都可以按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务必留好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要求: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解释: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当前工作的所在城市,如果暂时没有工作,就按经常居住的城市为扣除标准。

注意: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同一个主要工作城市上班,且没有该城市住房的,则只能由夫妻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如果夫妻双方的主要工作城市不同,言外之意就是目前夫妻二人两地分居,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则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务必留好住房租赁合同!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规定要求: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与兄弟姐妹的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解释:哪些人是老人的法定赡养人呢?老人的法定赡养人,不仅仅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赡养爷爷奶奶和姥爷姥姥。

注意:由于是定额扣除,因此,赡养1位老人跟赡养4位老人,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不像子女教育金扣除,可以加倍扣除。



二、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尽早调整修正


注意:广大纳税人,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大家需要尽快关注2019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例如:

租房或住房贷款情况改变

子女达到入托、入学年龄

父母达到赡养年龄

有证书到手,可申报继续教育专项抵扣

发生大病医疗的

……等等,都需要进行调整、修正。

月收入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后,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三、怎么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先不用着急!操作起来并不复杂。总结起来就两步。

基础准备:首先你要下载一个APP——个人所得税,它长这样:


(一)更新或下载最新版的“个人所得税”APP

如果你的手机已经下载该APP,打开后会自动完成更新

(二)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1、如果信息不需要修改,则2020年度信息可以覆盖掉原来的信息,然后点击“一键确认”就可以了

2、如果信息有变动,则要选择修改键。

3、那么,如何核实已确认成功了呢?

信息提交成功后,可以在APP中点击“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年份2020,查看信息是否确认成功。



四、具体情形详细汇总


(一)情形1:如2019年已填过专项附加扣除,需修改旧信息

1、进入App,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2、系统跳出提示,点击“确定”


3、核对信息,可以点击进入“修改”,也可点击“一键确认”


4、确认完成后,系统会再次提醒,点击“确认”。


此时,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如需查看记录,可以点击“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切换2020年度查看。


(二)情形2:如果2020年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提醒:对于工薪阶层上班族来讲,在每月工资发放环节,同一个人最多可以享受到4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二选一

4、赡养老人

对于大病医疗支出,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确有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的,先按上面情形1操作后,再增加以下步骤:

1、进入App,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扣除年度选择“2020”,再选择项目申报

(三)情形3:如果首次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同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填写。

六大附加扣除项目,均有各自需提前准备的材料:

1、赡养老人


2、住房租金


3、继续教育


4、子女教育


5、住房贷款利息


6、大病医疗


五、问题汇总


(一)赡养老人

1、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5、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6、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7、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二)住房租金

1、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2、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4、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5、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6、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7、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三)继续教育

1、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3、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4、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6、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7、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四)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4、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6、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7、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五)住房贷款利息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6、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7、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六)大病医疗

1、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4、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5、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6、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7、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文章由财务部李芳整理,总经办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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