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
1、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2、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3、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二、居住登记信息申报: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
居住登记前提 —— 必须是内宿的
1、老厂、新厂居住登记:员工关系部 — 马春花
2、美讯居住登记:0755-85211346
3、齐心居住登记:15014129367
4、国人居住登记:0755-28336888-6202
外宿
由房东登记或自行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登记。
一、办理居住证的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以下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
2、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3、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数码回执照;
3、如符合直接申领条件者,还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
一、居住证续签时限:
1、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
2、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60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3、证件功能中止两年内可以补办签注;
4、补办签注后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一年前60日内再次申办签注。
二、居住证续签条件 :
1、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2、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三、居住证的费用: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20元/证,由申领人承担。
一、居住证的用途: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2、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3、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5、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6、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7、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8、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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