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节能环保发展绿色经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文号“财税〔2015〕16号”要求,从2015年2月1日起,将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 VOC) 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处于施工状态下的试样经气相色谱法测试,如未检测出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所测试的挥发物含量即为产品的VOC 含量;如检测出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则对试样中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从挥发物含量中扣除试样中沸点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的含量即为产品的VOC 含量。主要标准如下表所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发布了SZJG 48-2014《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建筑涂料、腻子、各类胶粘剂等的VOC含量进行了限制要求。企业生产时优化工艺及配比等措施,控制涂料中VOC含量,设定合理稀释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符合法规和环保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