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 欧盟官方公报发布 (EU)2016/585 修订 RoHS指令 2011/65/EU附件Ⅳ中回收并用于医疗设备和电子显微镜整修的零部件的豁免。
2011/65/EU指令附录Ⅳ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第31条;
(2)增加第31a条豁免条款。
31a. 自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中回收的,以及供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设备及电子显微镜及其配件)使用的零部件中的铅、镉、六价铬以及PBDE。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
(a) 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外的医疗设备截止到2021年7月21日;
(b)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到2023年7月21日;
(c) 电子显微镜及其附件截止到2024年7月21日。
欧盟官方公报链接: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6.101.01.0012.01.ENG&toc=OJ:L:2016:101: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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