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的修订指令2013/56/EU,对含汞量不超过2%的纽扣电池的豁免于2015年10月1日到期,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投放欧盟市场的纽扣电池除需满足电池指令中镉含量≤0.002%(20ppm)的限制要求外,还需满足汞含量≤0.0005%(5ppm)的限制要求。
2013/56/EU中具体规定如下:
1.含汞量不超过2%的纽扣电池的豁免于2015年10月1日到期;
2.无绳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含量豁免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
此外,2013/56/EU要求欧盟委员会对助听器用纽扣电池的豁免进行重新评审。欧盟委员会在2014年10月发布的评估报告中表示,在目前技术及经济条件下,无需针对助听器用纽扣电池延长豁免条款,即助听器用纽扣电池同样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沃特测试建议输欧企业及时确认纽扣电池中的汞含量,降低贸易风险。

背景资料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新指令2013/56/EU,修订电池指令2006/66/EC。该指令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新旧指令针对限制物质汞和镉的使用做了修改,如下图所示。对于不符合该指令要求、且在相关限制生效前已进入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库存售完为止。
限制物质 |
原电池指令(2006/66/EC) |
修订电池指令(2013/56/EU) |
汞(Hg) |
对所有的电池和蓄电池,其汞含量不能超过5ppm; 以下产品豁免:纽扣电池汞含量不得超过2%; |
对于所有电池和蓄电池,其汞(Hg)含量不得超过5ppm;截止在2015年9月30日,取消纽扣电池汞(Hg)含量不超过2%的特权;对于助听器用纽扣电池,欧盟委员会在2014年10月1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 |
镉(Cd) |
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其镉(Cd)含量不得超过20ppm; 以下产品豁免:紧急及预警系统,包括紧急照明灯;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 |
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其镉(Cd)含量不得超过20ppm;以下产品除外:紧急及预警系统,包括紧急照明灯;医疗设备;截止2016年12月31日,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的豁免。 |
欧盟电池指令标签要求:
* 所有电池,蓄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 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 容量标识:所有电池的容量用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识。
* 标识符号大小要求: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 x 1cm的相关符号。
欧盟电池指令与RoHS,WEEE指令的关系:
* 在物质限制上,RoHS 指令对电子电器中重金属的限制,如汞和镉;这并不适用于电池。电池中汞和镉物质的限制遵循电池指令。
* 在回收上,WEEE指令高于电池指令。在WEEE指令对电子电器中的电池和蓄电池没有特殊要求的前提下,遵循电池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