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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
再过1天,我们即将迎来新的2021年。在市场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呢?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正式施行,全面影响市场行为
▪《国旗法》《国徽法》修订,新增市场监管职能
▪《军队计量条例》正式施行
▪ 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 食品安全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 保健食品修改标签说明书,销售到期
▪ 摩托车强制性认证,增加“电磁兼容性要求”
▪ 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标,正式实施
▪ 两类水效标识产品实施规则,正式实施
▪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正式实施
▪ 2021年起,这些塑料制品将禁止使用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将覆盖全国
民法典涉及与市场监管的相关条款,如民事主体登记、质量与标准要求、缺陷产品和召回义务、合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监督、信用评价等方面。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角度,推进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国旗法、国徽法修订,新增市场监管职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7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和国徽是国家尊严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不允许受到任何的侵犯。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去尊敬国旗和国徽。
《军队计量条例》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军队计量条例》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
食品安全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修改标签说明书,销售到期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
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公告中提及的“2021年1月1日”,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摩托车强制性认证,增加“电磁兼容性要求”
依据认监委关于调整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中增加GB34660《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对于已获得认证的摩托车(在生产车),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依据该标准完成认证变更。指定认证机构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证书转换。认证委托人可自愿申请提前完成。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完成认证变更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作出处理。
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标,正式实施
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替代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以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装备中心[2019] 869号)的文件要求。
两类水效标识产品实施规则,正式实施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第6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及《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洗碗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修订了《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正式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公告,要求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公告》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来自已经实施禁捕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渔获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来自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捞渔获物。
2021年起,这些塑料制品将禁止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意见》被业界称为新版“禁塑令”(相对于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明确了三个禁塑限塑关键时间节点:2020年底、2022年底和2025年底。《意见》要求:
各省的禁塑节奏类似,多为2020年在主要城市试点,2022年推广到全省,2025年达成全省禁塑限塑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