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债权人:
现就《关于是否对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表决通知》发全体债权人,盖章文件请扫描获取(提取码:0000):

文字版内容如下:
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破申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粤03破393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一、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沃特玛公司”)于2021年9月7日被安徽省舒城县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于2023年1月21日向安徽沃特玛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申报债权本金1,363,170,452.09元、利息97,866,172.00元,合计1,461,036,624.09元,申报的债权性质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2023年4月25日,管理人收到安徽沃特玛公司管理人邮寄的《关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债权申报不予认定的通知》,因无法核实债权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深圳沃特玛公司申报的债权。
二、管理人对安徽沃特玛公司管理人债权审查结论的说明
安徽沃特玛公司为深圳沃特玛公司全资子公司,双方存在密切账目往来,根据深圳沃特玛公司财务账册显示,深圳沃特玛公司对安徽沃特玛公司的应收债权总计为1,363,170,452.09元,其中“内部应收\内部资金往来”373,374,861.66 元、“内部应收\其他”9,684,273.67 元、“内部应收\暂估入账”182,372,698.27 元、“应付账款\应付存货款”458,517.65 元、“内部应付\内部购进”797,280,100.84 元。
为申报上述债权,管理人依据各账目明细账,协同留守人员一同整理了深圳沃特玛公司对安徽沃特玛公司的所有会计凭证及附件资料,并将上述材料一同提交给安徽沃特玛公司管理人核查。
安徽沃特玛公司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核实深圳沃特玛公司债权的真实性,因而对深圳沃特玛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三、表决事项
现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以下事项:
就安徽沃特玛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1,461,036,624.09元,是否同意由管理人代表深圳沃特玛公司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特别说明: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安徽沃特玛公司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1,461,036,624.09元,估算案件受理费7,346,983.12元(具体以法院开具的缴费通知等书面文件为准,此为案件受理费预估范围,费用也可能因具体诉请金额的变化而变化,前述费用暂未计入利息、保险费用、保全费用及可能需要支付的执行费用)。
2.因诉讼标的金额较大,诉讼费用较高,考虑到深圳沃特玛公司可能存在应收款账面虚高、证据原件丢失的情况,败诉风险较高,如从破产财产中垫付诉讼费,最终败诉,将导致诉讼费无法退回,直接影响债权人受偿。因此,表决同意提起诉讼的债权人需垫付全部诉讼费。
3.表决同意起诉的债权人需垫付全部诉讼费,并在起诉前全额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最终根据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多退少补)。如多个债权人均表决同意起诉追收,由各债权人自行协商确定诉讼费承担比例。如债权人虽表决同意起诉追收,但期限内未足额支付诉讼费用,视为该债权人放弃起诉。
4.各债权人知晓并同意,如败诉,垫付诉讼费等费用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垫付资金损失风险,无权要求深圳沃特玛公司或管理人返还任何费用;如胜诉,垫付的诉讼费最终经法院退回的,可以退还给该债权人,但通过诉讼、执行程序等法律程序追回的应收款债权金额、财产,依法由深圳沃特玛公司全体债权人受偿。
5. 因本债权涉及会计凭证及附件较多,不便于通过邮箱统一传输,各债权人可在表决是否起诉前,联系管理人查阅、了解具体凭证资料。请各位债权人注意梳理法律关系、评估诉讼风险,审慎作出是否同意起诉并垫付诉讼费用的决定。
6.请各债权人于2023年5月4日上午12点前将附件表决票扫描回传至管理人指定邮箱(wtmpca@126.com),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指定邮箱回传表决票,视为不同意管理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特此通知。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深圳沃特玛公司向安徽沃特玛公司申报债权材料(未含会计凭证及其附件);(详见盖章版内容-扫码获取)
2、表决票(详见盖章版内容-扫码获取);
3、管理人联系方式:朱女士15338775226、项女士19926593385;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1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