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沃特玛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招商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粤03破申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沃特玛公司”)破产一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粤03破393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整合破产企业资源,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优选的原则,管理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处置深圳沃特玛公司名下G14317-0130号宗地(下称“案涉宗地”),竭诚欢迎意向受让单位咨询洽谈,现就招商意向征集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商须知
1.管理人采取公开方式发布本公告。
2.本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者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3.意向投资者应谨慎细致地阅读本公告,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条件、规则、流程等履行各项手续。
4.本公告的相关内容及数据仅供意向投资者参考,不构成对相关程序参与方的任何承诺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意向投资者应当独立做出价值判断,自行独立承担有关投资风险。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公告旨在初步了解市场需求,收集潜在意向投资者的合作意愿,为后续正式处置案涉宗地提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正式的交易文件或法律承诺。
二、案涉宗地简介
1.宗地产权信息
深圳沃特玛公司名下登记有宗地号为G14317-0130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53110号,案涉宗地位于深圳市坪山区丹梓东路与荣沙路交汇处东北角,土地用途为普通工业用地,该宗地上挖建有基坑工程。土地使用权期限为30年,从2017年7月5日至2047年7月4日止。
2.案涉宗地的评估价格及历次拍卖情况
深圳市永信瑞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拟财产处置所涉及的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价值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5月31日,评估价格为253,783,585.44元。
管理人曾在京东网拍平台多次上拍处置案涉宗地及在建工程,目前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尚未能处置成交。
3.案涉宗地的地价款、土地闲置费
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深规划资源坪函〔2024〕902号《关于反馈沃特玛公司G14317-0130号宗地相关事宜的函》的回复意见,沃特玛公司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已缴清全部地价款8,860万元,次受让人无需补缴地价款;G14317-0130宗地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被司法查封,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次受让人无需缴纳土地闲置费。
4.案涉宗地现有的限制条件及土地利用要求
(1)根据土地查档资料,案涉宗地存在抵押登记,土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案涉宗地上存在多轮查封。此外,经法院裁定确认,深圳市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在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坪山管理局与深圳沃特玛公司签订的深地合字(2007)9004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案涉宗地总用地面积为59030.15平方米,其中工业建设用地面积56868.41平方米,道路建设用地面积2161.74平方米。第九条土地利用要求:(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厂房;(二)建筑容积率:≤3.6;(三)建筑覆盖率:≤50%;(四)建筑间距:满足《深标》及相关规范要求;(五)建筑高度或层数:多层、高层;(六)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4500平方米,其中配套宿舍≤29500平方米,配套食堂≤2100平方米,其余均为厂房。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入容积率。(七)在不影响道路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竖向标高在方案设计阶段确定,同事确定道路用地移交政府的竖向范围),本宗地内道路地下空间可由乙方作为公共通道或停车场使用。在符合相关涉及规范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在道路上放设施建构筑物。(八)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1、建筑退红线及总体布局要求: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2、绿化覆盖率≥30%;3、设置不小于4500平方米的公共空间;4、机动车泊位数1000辆,其他市政设施的具体要求按规划许可执行。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坪山管理局与深圳沃特玛公司签订的深地合字(2007)9004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九条土地利用要求(九)约定,“项目准入、建设及其他要求:1、准入行业类别为《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鼓励发展类A02新能源产业中A0202中的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2、地块容积率下限须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要求执行;3、乙方须与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产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监督协议书》,《监管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应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4、该地块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面积的7%;5、须按机动车停车位数量10%以上的标准配建充电桩,剩余机动车须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6、应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相关规定,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鼓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7、本用地涉及斜坡类低质灾害中易发区,需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坪山管理局与深圳沃特玛公司签订的深地合字(2007)9004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九条土地利用要求(十)约定,权利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仅能自用,不得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低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道路产权归政府,由乙方建成后无偿移交区政府。
(5)深地合字(2007)9004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十六条约定,乙方(深圳沃特玛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与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次受让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下列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一)准入行业类别为《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鼓励发展类A02新能源产业中A0202中的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二)次受让人应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三)次受让人从事该宗地准入行业不少于5年;(四)次受让人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深圳沃特玛公司签订的深坪产监协〔2017〕第2号《深圳市坪山区用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准入行业:《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鼓励发展类A02新能源产业中A0202中的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
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深圳沃特玛公司)竞买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二条的地块基本情况中约定项目的建设”。第二款约定,“乙方承诺: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40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不低于43000元/平方米;项目投产时间为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6个月内;项目达产时间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年内;项目达产后的产出效率(单位面积上的工业增加值)不低于85000元/平方米;项目达产后的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企业纳税额,不含关税)不低于13000元/平方米;产业能耗(单位工业总产值的能耗量)不高于0.034吨标准煤/万元。”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注册地址不在坪山区内的,乙方在该宗地的项目首期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变更注册地址到坪山区的手续。”第四条第四款约定,“乙方承诺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10年内企业注册地不变更到坪山区以外地区。”第四条第五款约定,“乙方股东应出具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承诺未获得坪山区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主要股东的出资比例、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得擅自发生变动。”第四条第六款约定,乙方承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在出让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第四条第七款约定,“乙方承诺在未经产业用地项目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上述产业用地及建成物业在出让期内不得擅自出租。”第四条第八款约定,“项目投产后1个月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审核申请,后续主动配合,否则视为违约。”
(7)案涉宗地可能存在交付风险,意向投资人需充分调查了解案涉宗地现状,最终受让人如与在建工程权利人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由受让人自行解决,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对于次受让人条件变更的回复
深圳沃特玛公司管理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曾向申请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下称“坪山投署”)变更案涉宗地现有的次受让人条件。2024年7月5日,深圳沃特玛公司管理人收到《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关于<关于再次申请调整G14317-0130号宗地土地使用权竞买人条件的函>的复函》,坪山投署答复深圳沃特玛公司管理人,“本着遵循现有政策,积极盘活G14317-0130号宗地,加快该宗用地拍卖进程的原则,拟将竞买人条件调整为:
(1)次受让人应当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准入行业类别为《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鼓励发展类:“A01生物产业、A02新能源产业、A04新材料产业、A06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A10航空航天产业、A11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3)次受让人从事该地块准入行业不少于5年。竞得土地的次受让人应当与坪山投署签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将对地块总投资、产值和税收等指标进行约束。”
三、意向征集内容
鉴于:坪山投署同意深圳沃特玛公司管理人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并将根据预招商情况报请坪山区政府,为最终调整案涉宗地次受让人条件提供参考依据,管理人现公开征集符合坪山投署《复函》的初步意向性竞买人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欢迎有兴趣且符合初步意向性竞买人条件的投资人,与深圳沃特玛公司管理人进一步接洽,意向投资人请向管理人提交下述资料一式三套:
1.意向投资人符合坪山投署初步确定的拟调整的竞买人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行业类别、从业年限、是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近三年产值及税收情况、拿地后固定资产投入计划等,以及其他符合意向投资人条件的证明资料。
2.请说明后续投资计划;
3.请说明调整案涉宗地次受让人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4.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材料、授权材料及联系方式。
四、提交方式及截止日期
1.提交材料:请将上述意向征集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按要求填写附件表格后汇总提交。
2.提交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wtmpca@126.com;纸质版材料请邮寄地址至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1410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3.截止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即截至2024年8月 15 日前。逾期提交的意向将不被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4.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联系方式:0755-33087546,18473923122。
附:
1.《深圳沃特玛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招商意向征集统计表格》,详见【腾讯文档】https://docs.qq.com/s/eFTDfwh4-3W87haQY2Mdjq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