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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案例】用人单位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法

【法律知识案例】用人单位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法 天合光能工会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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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案情】贾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

【基本案情】

贾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1月29日,该建筑公司向贾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劳动期满后,不再与您续签,请您于2008年12月20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贾某于2008年12月14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贾某认为,劳动合同在2008年12月31日才到期,而该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12月14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据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向贾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作出了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的意思表示。此外,双方虽于2008年12月14日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某建筑公司全额支付贾某2008年12月的工资,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足以证明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属于期满不再续订而终止。某建筑公司没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和意思表示,贾某主张系某建筑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贾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驳回贾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劳动者提前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虽然提前终结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但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额支付了贾某2008年12月的工资,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仍具有效力。因此,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应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工作启示】

通过此案发现用人单位有时会因为客观需要,例如针对某些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如财务、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掌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员等,要求提前办理离岗、交接手续,虽然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履行相关劳动关系的义务和责任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由此极易产生争议。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作交接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劳动者充分说明,避免劳动者误解而导致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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