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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湖南建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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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疫情防控期间,法律告诉你关于个人及建设工程项目依法防控的那些事儿…




全民战疫

QUAN MIN ZHAN YI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FANG KONG YI QING







FA ZHI TONG XING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

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应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战斗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坚实的法治保障。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法律这样说




01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QUAN MIN ZHAN YI


Q

个别经营者在防控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A








02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


QUAN MIN ZHAN YI


Q

个别人为了吸引眼球赚取关注度、提高个人的知名度或满足个人非法目的利用微信、QQ群等社交平台发布、传播虚假疫情相关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1.对于一般轻微的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对于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在全民共抗疫情、共克时艰的特殊时期,要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远离谣言。具体来说就是要:对微博、QQ、微信群、朋友圈及其他信息平台传播的信息注意甄别,相关信息应以政府有关部门官方权威发布为准;对于未经证实的消息或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对于自己已发布和转发的消息发现属于不实信息的,要快速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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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MIN ZHAN YI


Q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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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MIN ZHAN YI


Q

某人虚报行程或隐瞒接触史,隐瞒身体不适情况等。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有市民都有配合防疫调查、如实报告接触史等情况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市民如明知自身身体异常,有疫情接触史,仍虚报行程或故意隐瞒接触史,隐瞒身体不适情况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具体情形和程度,有可能触犯刑法。


A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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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MIN ZHAN YI


Q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作何处理?


根据湖南省住建厅湘建价函〔2020〕7号文的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A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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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MIN ZHAN YI


Q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工程费用变化应如何分担?


根据湖南省住建厅湘建价函〔2020〕7号文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A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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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MIN ZHAN YI


Q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而产生的工程费用变化应如何分担?


根据湖南省住建厅湘建价函〔2020〕7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导致的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A





我们守望相助,共战疫情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

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

我们相信,等冰雪融化

疾病与灾难会成为岁月的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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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汇编》


编辑:颜冲

审核:贺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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