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铃铃~
上课啦~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规定》适用的对象是?
《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考题来啦:
1.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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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处理不能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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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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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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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处理的方式有(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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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
2015年7月,台风“威马逊”过后,海南省某县受灾群众收到霉变面包,省民政厅厅长向公众道歉。该厅还启动问责制,对救灾处处长李某某作出停职检查,并作出将其调离工作岗位的决定。
党纪评析
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即调整现工作岗位或调离现工作单位。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宜在现岗位或者现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既可以作为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临时措施,也可以作为对查实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案例2:责令辞职
2015年6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纪委通报,某县蛟洋镇党委原组织委员郭某某向下属借款谋私逐利问题。郭某某以“炒股票、期货”为由,向多位村、镇干部借款,引起民间借贷纠纷,致使本人无心上班,无法正常履职,被责令辞职。
党纪评析
责令辞职,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员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责令辞职之后,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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