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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主讲:物流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洪育文
开课时间:2023年8月15日
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是物流公司《纪法小课》第四课,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
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纪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始终保持清醒坚定的政治立场,对法纪心存敬畏,自觉维护党纪法规的权威,做遵纪守法的践行者和维护者。
今天的纪法小课就讲到这里,
我们下期见!
总策划:徐 剑
文案策划:杨祺、江秋平
编辑:杨望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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