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两会期间
董明珠作为全国人大代表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九大提案建议
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1
关于建立新技术新产品
国家标准快速通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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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关于制造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下,中国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力度不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在一些领域已经实现了技术的全球首创、国际领先。但与此同时,因其独创性和领先性,往往也会遇到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来评价新产品的问题,且按常规流程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周期较长,阻碍了创新型制造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和投放市场。因此,建议国家针对此类企业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标准的专项快速通道。
具体建议
提案2
关于尽快建立家电产品
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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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家用电器都有其使用寿命,如果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会出现电线老化、电子元件性能下降、有害物质泄漏、能耗增大等问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近年来,因家电超期使用而产生的事故越来越多。据统计,2019年全年共接报火灾23.3万起,死亡1335人,直接财产损失36.12亿元。其中城乡居民住宅火灾虽然只占总数的44.8%,但全年共造成1045人死亡,占总数的78.3%,远超其他场所火灾死亡的总和。值得关注的是,住宅火灾中,电气引发的占比居高不下,已查明原因的火灾中有52%系电气原因引起。
由于我国家用电器强制性报废标准和相关立法滞后,市场上现有大量老龄化、超期服役的家用电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何处理这些家电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尽快建立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很多国家都早已制定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或法规,以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针对安全使用年限要求,日本在《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等法律中针对电风扇、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产品规定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针对废弃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要求,欧盟在2003年发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对废旧电器和电子设备强制回收、再用及循环再用做出了强制规定;美国在1976 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目前有 20个州或地区建立了地区法规,比如加州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生处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3. 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必要性
尽快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推动老产品的淘汰、更新,其必要性为:
一是杜绝安全隐患。让超期服役的产品主动退出市场,减少安全事故;
二是有利于节能减排。按照国人勤俭的传统美德,家电产品不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是不会丢弃的,而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后,能效就会大打折扣,一般高龄家电的耗电量可能要超过原耗电量的40%。如果及时更换为技术先进、能效优秀的新产品,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也为节能减排作出贡献;
三是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近年来,家电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技术不断迭代进步,新产品在性能参数、使用体验等方面与服役多年的老产品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推动高龄家电的合理迭代升级,也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四是有利于推动家电产品的技术进步。通过产品的更新替代,促进家电行业的技术创新,让中国家电的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
五是有利于拉动内需。通过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引导消费者对到期家电报废,能够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可预期的刚性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
具体建议
提案3
关于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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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重要指示,为我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科技创新大部分产生于企业。据统计,每年全球发明的新技术与新工艺中,70%以上来自于世界500强企业,广东90%的科技成果来自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没有哪个不拥有数量众多和实力强大的企业。研发经费大部分来自于企业,2017年,全球研发投入最多的100家企业中,有73家是世界500强企业。美国和德国,65%以上的科研经费来自于企业部门,日本超过70%,广东大约为90%。
从目前来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依然严重,科技面向经济、经济发展依靠科技的局面尚未全面形成。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大幅增长,科技人力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一,国际科学论文数量世界第二,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世界第四,发明专利授权量世界第四,但我国的科技成果整体水平不高,投入产出效率问题比较明显,众多的科研成果只有很少部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是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合理。目前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和科技奖励等成果大多授予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所占比重较低,不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另外在成果的评价体系中,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如论文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引导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论文写作和发表上,并且形成“一流和二流稿件投国外,三流和四流稿件投国内”的怪圈,导致了优秀成果外流的问题。
具体建议
1.建立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科技创新要素。
探索推行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的“众包悬赏式”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和研发经费资助方式,即由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提出招标项目,由政府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研发经费资助。这样更有针对性、更好管理、更有效率。
2.调整优化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对企业科技创新产生更大推力。
在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上,多向科技型领军企业倾斜,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率、创新产品在国内外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之一;适当弱化论文在评价成果体系中的权重,并鼓励在国内发表重大原创性成果。
提案4
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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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存在的问题:该条法律对未被列入国家保护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如何保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
(1)未被列入国家保护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无法得到保护;
(2)购买和食用来自人工养殖渠道的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存在的问题:没有禁止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其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交易。可以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允许部分野生动物被交易。
人工繁育许可制度的存在让不法者钻了法律的空子。由于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成本远高于野外收购的成本,这导致养殖者在宣称合法合规的同时,使用其合法身份收购盗猎的野生动物,客观上推动了野生动物的地下交易。
3. 国家部委临时发布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国家部委公告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对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都只能起到临时的约束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具体建议
长期存在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打破了自然界原本的和谐和平衡,少部分人为一己私利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却让社会大众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只有彻底打破从捕猎到运输、贩卖以及消费野生动物的交易利益链,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鉴于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立即从国家层面立法,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并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包括禁止由此衍生的捕猎、运输、屠宰野生动物等行为。
针对目前尚无法有效替代的用于中药成分的部分野生动物原材料的获取、加工,另行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2.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目前野生动物的监管主要由农业农村、畜牧、林草、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在驯养、繁育、偷/盗猎、市场交易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分散,协作性不强。建议建立由政府牵头、上述各部门参与,以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沟通联系;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培训,强化执法手段的技术支撑,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对野生动物交易监管执法的制度化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监管执法效果的可持续性。
3.加大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
野生动物交易是一条黑色产业链,经常混迹于农贸市场中,市场开办单位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禁止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
4.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管理。
因为“野生”的特点,很多野生动物并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范和流程,缺乏必要的市场监管。这种情况下允许交易、屠宰和食用野生动物,间接放任了人畜传染病事件的发生。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日报制度,掌握目前人工合法驯养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等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数据台账,将其出生、豢养、交易、屠宰、食用、检疫等过程进行可追溯的全流程监管。
5.限制和监管活禽交易,分步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政府统筹建设和管理远离市区的屠宰中心。
活禽交易过程中的运输、污水处理、宰杀等环节都存在病毒扩散的风险。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般不允许活禽产品进入零售环节,市场上流通的禽肉产品大多是经过政府认证的屠宰场宰杀后以冰鲜品的形式出售,这不但有助于控制禽流感等流行传染疾病,提升禽肉食品安全水平,还可以宏观调控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从营养学角度来看,活禽和冻禽营养成分并无明显差别。在目前的国情下,国内大部分地区可实现禽肉冷链的保鲜运输,从禽类屠宰到运输再到销售,各个环节都能保证新鲜可靠。
6.加大对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政府应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增加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的科学认知,进而提升社会整体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提案5
关于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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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提案6
关于加大家用电器市场监管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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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具体建议
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
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
提案7
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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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具体建议
提案8
关于加强我国突发事件
应急预防及处理能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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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具体建议
1.立法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治保障。
2.充分发挥应急预案体系作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制度保障。
3.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并实现各部门、各行业的快速联动,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对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常态化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灾演练,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预防保障。
提案9
关于严厉打击“专利流氓”
保障创新企业正常经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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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具体建议
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
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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