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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我的两会建议,请查收!

董明珠:我的两会建议,请查收! GREE洛阳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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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董明珠:我的两会建议



2020两会期间

董明珠作为全国人大代表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九大提案建议

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1

关于建立新技术新产品

国家标准快速通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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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关于制造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下,中国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力度不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在一些领域已经实现了技术的全球首创、国际领先。但与此同时,因其独创性和领先性,往往也会遇到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来评价新产品的问题,且按常规流程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周期较长,阻碍了创新型制造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和投放市场。因此,建议国家针对此类企业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标准的专项快速通道。


二、现状及问题

1. 现状概述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要经历项目申报、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报批、发布等阶段。从标准项目申报、立项到正式发布,一般需2-3年,有的甚至更长,无法满足新技术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的需求。

2. 案例及问题

案例一:
2020年新冠病毒席卷全球,感染人数已超过470万人。面对严峻形势,格力春节期间组织近百人的科研团队加班加点完成格力“猎手”杀新冠病毒空气净化器的研发。期间,格力委托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从杀灭多种病毒的多个维度对研发成果的性能进行了测试和验证,例如:经广州呼研所检测,新冠猎手产品对冠状病毒HCo-V229E杀灭率为99.99%,1h内可杀灭空气中99.99%甲型流感H1N1病毒以及手足口EV71病毒;经中科院气溶胶化学与物理重点实验室检测,产品运行1h能够对20-700nm范围的飞沫核及气溶胶去除率达97%,有显著的净化效果;在武汉金银潭医院实地测试验证,1小时内杀除99%以上的新冠病毒。格力“猎手”产品还取得现场消毒合格(空气自然菌)以及模拟现场消毒合格(白色葡萄球菌)的CMA、CNAS报告。

尽管已经过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但病毒类测试因安全性等诸多原因,截至目前行业还未可供参考的国家标准,所有病毒类的测试项目无法纳入国家认可资质公章(CNAS、CMA资质)的认可范围,造成第三方检测机构无法对企业申请的除病毒类测试加盖资质公章,报告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受到执法单位和公众的质疑,最终对该产品在市场上的快速推广造成一定影响,对满足疫情防控需求带来诸多阻碍。

案例二:
在目前全球能源匮乏及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格力自主研发了光伏储直驱变频空调系统,该系统是集合了发电、用电、储电、管电等功能的一体化创新产品,解决了光伏直流电的直接利用、直接并网、储能直流对接、供需联动等多能互补供电的技术难题,大幅提升光伏电的利用效率。以格力电器中标的全球最大的光伏空调系统项目——美国凤凰城世贸中心为例,该项目每年光伏可发电1050万kWh,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每年减排二氧化碳8600吨、二氧化硫72吨、氮化物33吨、粉尘56吨,相当于每年种植一片约430万㎡的树林。然而,与该产品配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申报立项至今,已历经4年,目前仍未发布,导致创新性产品无法进一步扩展市场,市场应用推广速度受限。

案例三:
格力自主研发的磁悬浮压缩机及机组,已实现6大系列、28个型号的全品类覆盖,全球独一无二,实现了离心压缩机高速无油无摩擦运行,国内外市场均反映节能效果显著。安徽淮北市3万平方米面积的政府办公大楼,初期使用的是美国约克的空调机组,每天耗电1万元,更换为格力的磁悬浮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后,每天耗电仅3700元,一个月可节约20万元。若将全国公共建筑面积的30%使用磁悬浮产品,每年可节约电能186亿度,节约电费约204亿元。虽然这项技术具有显著的节能降耗优势,但相关的国家技术推广政策或国家标准进度较慢,未能及时促进此项节能技术进一步大面积应用。

具体建议 

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

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


提案2

关于尽快建立家电产品

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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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任何家用电器都有其使用寿命,如果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会出现电线老化、电子元件性能下降、有害物质泄漏、能耗增大等问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近年来,因家电超期使用而产生的事故越来越多。据统计,2019年全年共接报火灾23.3万起,死亡1335人,直接财产损失36.12亿元。其中城乡居民住宅火灾虽然只占总数的44.8%,但全年共造成1045人死亡,占总数的78.3%,远超其他场所火灾死亡的总和。值得关注的是,住宅火灾中,电气引发的占比居高不下,已查明原因的火灾中有52%系电气原因引起。


由于我国家用电器强制性报废标准和相关立法滞后,市场上现有大量老龄化、超期服役的家用电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何处理这些家电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尽快建立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现状及问题

1. 当前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针对超龄服役的家电产品,只有燃气热水器规定了明确的使用年限,国标《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6年,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但对于空调器、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目前仅有中国家用电器标准与技术产业联盟《房间空气调节器安全使用年限》团体标准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 第1部分:家用电冰箱》等6份团体标准对空调器等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进行规定,但由于是推荐性团体标准,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应,市场很难遵守、实施。并且对于空调器,不同协会团体标准中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除此之外,对其他家电产品目前仅有一份推荐性国标GB/T 21097.1-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规定了一些通用要求,由于没有强制法律效用,市场基本未能实施,而且针对具体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迟迟没有出台。

2. 国外立法现状参考

很多国家都早已制定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或法规,以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针对安全使用年限要求,日本在《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等法律中针对电风扇、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产品规定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针对废弃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要求,欧盟在2003年发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对废旧电器和电子设备强制回收、再用及循环再用做出了强制规定;美国在1976 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目前有 20个州或地区建立了地区法规,比如加州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生处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3. 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必要性


尽快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推动老产品的淘汰、更新,其必要性为:


一是杜绝安全隐患。让超期服役的产品主动退出市场,减少安全事故;


二是有利于节能减排。按照国人勤俭的传统美德,家电产品不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是不会丢弃的,而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后,能效就会大打折扣,一般高龄家电的耗电量可能要超过原耗电量的40%。如果及时更换为技术先进、能效优秀的新产品,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也为节能减排作出贡献;



三是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近年来,家电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技术不断迭代进步,新产品在性能参数、使用体验等方面与服役多年的老产品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推动高龄家电的合理迭代升级,也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四是有利于推动家电产品的技术进步。通过产品的更新替代,促进家电行业的技术创新,让中国家电的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


五是有利于拉动内需。通过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引导消费者对到期家电报废,能够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可预期的刚性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

具体建议 


1.明确每类家电产品,特别是能较长时间使用的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

2.关于家电使用年限方面的标准要以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提高执行效果。

3.厂家要在产品上明显的位置,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截止时间,方便指引消费者及时更换老旧家电产品。

4.倡导消费者在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主动报废或更换老产品,如消费者未按时间要求处理而发生事故的,不应由厂家承担责任。

5.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厂家可以通过暂停售后服务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更换产品。

6.建立废旧家电回收体系,规范废旧家电交易,严禁超期服役的废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和农村市场。



提案3

关于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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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重要指示,为我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科技创新大部分产生于企业。据统计,每年全球发明的新技术与新工艺中,70%以上来自于世界500强企业,广东90%的科技成果来自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没有哪个不拥有数量众多和实力强大的企业。研发经费大部分来自于企业,2017年,全球研发投入最多的100家企业中,有73家是世界500强企业。美国和德国,65%以上的科研经费来自于企业部门,日本超过70%,广东大约为90%。


二、现状及问题


从目前来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依然严重,科技面向经济、经济发展依靠科技的局面尚未全面形成。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大幅增长,科技人力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一,国际科学论文数量世界第二,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世界第四,发明专利授权量世界第四,但我国的科技成果整体水平不高,投入产出效率问题比较明显,众多的科研成果只有很少部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是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合理。目前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和科技奖励等成果大多授予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所占比重较低,不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另外在成果的评价体系中,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如论文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引导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论文写作和发表上,并且形成“一流和二流稿件投国外,三流和四流稿件投国内”的怪圈,导致了优秀成果外流的问题。


具体建议 


1.建立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科技创新要素。


探索推行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的“众包悬赏式”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和研发经费资助方式,即由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提出招标项目,由政府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研发经费资助。这样更有针对性、更好管理、更有效率。


2.调整优化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对企业科技创新产生更大推力。


在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上,多向科技型领军企业倾斜,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率、创新产品在国内外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之一;适当弱化论文在评价成果体系中的权重,并鼓励在国内发表重大原创性成果。


提案4

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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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1月20日晚,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钟南山院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流行病学分析,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来源很大可能是野生动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在追溯新型冠状病毒来源时,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585份环境样本中,检测到33份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并成功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出病毒,提示该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

二、现状及问题

1.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存在的问题:该条法律对未被列入国家保护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如何保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

(1)未被列入国家保护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无法得到保护;

(2)购买和食用来自人工养殖渠道的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


2.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存在的问题:没有禁止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其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交易。可以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允许部分野生动物被交易。


人工繁育许可制度的存在让不法者钻了法律的空子。由于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成本远高于野外收购的成本,这导致养殖者在宣称合法合规的同时,使用其合法身份收购盗猎的野生动物,客观上推动了野生动物的地下交易。


3. 国家部委临时发布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国家部委公告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对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都只能起到临时的约束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具体建议 


长期存在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打破了自然界原本的和谐和平衡,少部分人为一己私利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却让社会大众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只有彻底打破从捕猎到运输、贩卖以及消费野生动物的交易利益链,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鉴于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立即从国家层面立法,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并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包括禁止由此衍生的捕猎、运输、屠宰野生动物等行为。


针对目前尚无法有效替代的用于中药成分的部分野生动物原材料的获取、加工,另行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2.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目前野生动物的监管主要由农业农村、畜牧、林草、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在驯养、繁育、偷/盗猎、市场交易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分散,协作性不强。建议建立由政府牵头、上述各部门参与,以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沟通联系;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培训,强化执法手段的技术支撑,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对野生动物交易监管执法的制度化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监管执法效果的可持续性。


3.加大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


野生动物交易是一条黑色产业链,经常混迹于农贸市场中,市场开办单位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禁止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


4.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管理。


因为“野生”的特点,很多野生动物并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范和流程,缺乏必要的市场监管。这种情况下允许交易、屠宰和食用野生动物,间接放任了人畜传染病事件的发生。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日报制度,掌握目前人工合法驯养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等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数据台账,将其出生、豢养、交易、屠宰、食用、检疫等过程进行可追溯的全流程监管。


5.限制和监管活禽交易,分步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政府统筹建设和管理远离市区的屠宰中心。 


活禽交易过程中的运输、污水处理、宰杀等环节都存在病毒扩散的风险。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般不允许活禽产品进入零售环节,市场上流通的禽肉产品大多是经过政府认证的屠宰场宰杀后以冰鲜品的形式出售,这不但有助于控制禽流感等流行传染疾病,提升禽肉食品安全水平,还可以宏观调控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从营养学角度来看,活禽和冻禽营养成分并无明显差别。在目前的国情下,国内大部分地区可实现禽肉冷链的保鲜运输,从禽类屠宰到运输再到销售,各个环节都能保证新鲜可靠。


6.加大对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政府应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增加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的科学认知,进而提升社会整体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提案5

关于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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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屡有发生,但是商业秘密维权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权利人。这不仅会使企业损失核心技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失,影响企业的创新研发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而且对于社会公平氛围的营造、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二、现状及问题

1.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较高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会遇到维权困难的尴尬局面。究其根本,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较高是权利人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实际上,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因其遭受商业秘密侵权报案,就“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达到五十万元”举证时,往往存在较大的难度。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很难确定:权利人可能没有实施其商业技术,所以不可能通过产品来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或者在产品销售初期,一般不会因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而导致权利人产品销量或是销售额的显著降低。同样,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对侵权人违法所得举证时同样存在很大的难度:如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应用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制造相应的产品,而侵权人仅仅就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制造了相应的产品,并没有进行销售,或者侵权人篡改或故意损坏、销毁销售记录、财务报表,或者侵权人就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并没有获利。

以格力电器为例,多次遇到遭受商业秘密侵权后,申请刑事立案困难。格力一直倡导关键人才自主培养,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关键部件自主制造。为了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技术人才,培养周期最长可能达到十几年。可以说,格力每位优秀技术人员的成长都离不开公司的栽培。可是,个别企业为了窃取格力关键技术,恶意挖走格力技术人员,其挖人的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格力人才培养的速度。格力不仅痛心自己辛辛苦苦培养的人才不正常流失,更加气愤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其他企业盗取。

这种通过盗取的商业秘密抢占市场的行为,不仅有悖公平正义,更与自主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相背离。“恶意挖人”盗取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影响企业的创新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对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如果形成企业之间竞相挖人、不自主培养技术人才的恶性循环,不仅企业的人才队伍稳定性大大降低,同时国家的人才队伍也会出现稳定性问题。同时,企业技术人才“被挖走”不仅影响着受害企业的研发工作,对于技术人才的成长也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但由于难以证明企业自身损失或侵权者获利的数额,始终无法在公安机关立案。

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都掌握着核心技术或核心数据,如中科院、华为、格力、阿里巴巴、腾讯等各行业领军企业,均遭受过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痛苦,这不仅会使企业损失核心技术,影响企业的创新研发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而且对于构建创新型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国家安全,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2.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惩戒力度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额依据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原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仅仅是“填平”原则的适用,仅仅是对权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起到对侵权者惩戒的作用。

具体建议 


1.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启动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或者是用其他条件代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一要件,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投入成本,或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弥补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成本。

 2.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有法律条文中增加除了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二是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定期对失信企业、商业秘密侵权企业名单进行公布,并将企业诚信记录与国家政策补贴以及国家奖励挂钩。



提案6

关于加大家用电器市场监管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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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自中国奶制品安全事件和疫苗不合格事件之后,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的立法和监管力度,但对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执法监管尚有缺位。这导致个别家用电器生产企业采用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降低生产成本,向社会销售不合格产品。

由于对家电产品能效标准的鉴定具有较强专业性且成本较高,一般消费者只能从产品外表粘附的能效标签和合格证对产品的性能以及合格性判定。在市场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一旦产品能效标识或合格证存在虚标,就无法识别市场上流通的电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以上现状放任了不法家电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这些企业在攫取巨额利润的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19年1-3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发现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生产销售的数款空调产品存在能效不合格的情况,遂在市场上自购奥克斯空调样机,通过格力电器内部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结论为能效不合格。

慎重起见,格力电器又委托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送样的8个型号空调产品能效测试项目不合格。

根据以上信息,格力电器于2019年4-5月之间分别向洛阳、珠海、长沙、武汉、合肥等省市地方市场监管局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各地市场监管局均依法受理并委托第三方对格力举报涉及的产品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论至今未向社会公布。

2019年6月初,格力电器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严查能效水效虚标情况,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于6月10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公开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日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6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受理并调查案件。

2019年6月13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消费者监督、第三方监督、企业互查等社会监督。

2019年6月27日,格力电器再次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6个型号的伪劣空调产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案件。

二、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有关产品质量和标准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存在的问题:《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均对产品质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要求,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在格力电器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案件中,关于产品是否合格的核心证据包括格力电器提供的自身和第三方有资质实验室作出的权威检验报告,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后超过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调查进度和结论,导致社会大众对被举报产品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存疑。

2.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依法处罚。

存在的问题:国家刑事法律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界定已非常明确,但实际执行中,由于行政机关迟迟不公布调查进度和结论,导致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难以主动介入启动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程序。

3.部门规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存在的问题:由于近几年工商行政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并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这导致在行政法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不同声音。从此次格力电器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看,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时间均超过法定期限且对外没有任何解释。这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办理行政案件处理期限的规定,有违规的嫌疑。间接纵容了被举报的不合格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严重损害了诚信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建议 


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


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




提案7

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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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完善商业秘密定义、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等举措,有力加强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但目前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企业部分员工对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了如指掌,在离职后也经常从事相同行业的工作,存在泄露、复制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现行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利益。 

二、现状及问题

1.立法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2.存在的问题

(1)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竞业限制的人员在入职时没有签署,在离职后可能拒签或不签,此时原用人单位就无法得到竞业限制的相关保护。

(2)《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过于固定,未能区分不同程度商业秘密对竞业限制的需求。

(3)《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要求计入信用记录,未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相应规定。

具体建议 


鉴于此,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体如下:

1.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该类人员离职前,允许企业与该类人员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对竞业限制期限,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与劳动者协商,自由限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尤其对于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有重大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等不必受到不得超过二年期限的限制。3.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提案8

关于加强我国突发事件

应急预防及处理能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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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同心协力、共克时艰,采取有力举措应对疫情。但由于此次疫情是新发传染病,且遇“春运”人口流动高峰,给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对此,我国虽有一系列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现行法律法规,但在本次疫情的应对实践中,体现出我国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及处理能力还有待加强和完善。

二、    现状及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无法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1991年制定并施行后,一直未作修改,与《传染病防治法》存在内容不对应的问题,也存在处罚过轻情况,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2.应急预案体系未能得到充分执行

我国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且各地、各部门也有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应急预案体系。但此次疫情应对过程中,存在缺乏疫情预警、物资储备不足、公众在疫情初期对防控重视程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体现出应急预案体系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3.应急资源储备及分配能力不足

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不足、春节假期产能不足情况,另外,还存在社会捐助资源较为分散,缺乏统一调度,导致应急物资无法及时满足需求的问题。

具体建议 


1.立法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治保障。


2.充分发挥应急预案体系作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制度保障。


3.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并实现各部门、各行业的快速联动,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对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常态化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灾演练,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预防保障。



提案9

关于严厉打击“专利流氓”

保障创新企业正常经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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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18年12月,奥克斯向美日合资企业“东芝开利”购买即将过期的压缩机专利(专利号:CN00811303.3、专利名称:一种压缩机),并于2019年1月在宁波中院起诉格力侵犯该专利权,要求格力赔偿1.9亿元。

奥克斯本身并不生产压缩机,其购买的专利也属于行业内早已广泛运用的技术,在长达20年的专利保护期内,东芝开利从未进行任何诉讼或许可,全日本的变频压缩机都在无偿运用该技术,分析应属于无效专利。经查,东芝开利于1999年8月在日本申请该项专利、2007年8月获得授权,2019年8月该专利已失效;在中国是2000年8月申请、2004年8月获得授权,将于2020年8月到期失效。

另外,在奥克斯与东芝开利签订的专利转让承诺书中还特别强调了一条“将专利转让之前的索赔权力一并由东芝开利转让给奥克斯”。奥克斯本身并不生产压缩机,对压缩机创新没有任何贡献,却购买一件即将过期的专利,向同行要求巨额赔偿,背后动机非常明确:报复格力。

此次恶意诉讼,其背后的原因由来已久。

从2012年开始,奥克斯通过各种手段挖走格力核心研发人员300多名,并大肆抄袭格力技术。仅2017-2019年期间,奥克斯就被法院判决侵犯格力专利权8项,判赔金额高达1.17亿元。

奥克斯对法院的判决不思改正,反而变本加厉,想通过恶意诉讼抹黑格力。2017年8月,奥克斯起诉格力产品侵犯其4项专利权,实际上相关专利均为格力早已大量生产、投放市场的技术。例如,格力早在2015年就已将“画时代”空调投入市场,奥克斯在挖走格力相关研发人员后,了解到格力其中有一些技术并未申请专利,随后立即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并以此要挟诬告格力侵权,最终格力通过法律手段使得奥克斯的阴谋未能得逞。

2018年4月,因为奥克斯持续恶意侵犯格力专利,法院判决其向格力赔偿4000万元。面对如此多的诉讼,奥克斯从未认真反思,反而在当前国际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又恶意掀起这样一场“闹剧”,自始至终只想抹黑格力、打击格力。

奥克斯这种不重视研发、频繁恶意侵犯他人专利、为了打击同行企业,购买即将失效的国外专利“倒打一耙”的现象,如被效仿,将对国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与研发造成严重干扰,极大地破坏中国来之不易的创新氛围,打击自主创新企业的积极性,阻碍创新企业的正常发展,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极其不利。

二、现状及问题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新,推动行业技术发展。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发重视,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鼓励保护企业创新氛围,严惩侵权行为。

专利制度本身赋予专利权人在某些技术领域的垄断权,以该垄断地位带来相应的利益为交换,鼓励整个社会从事技术研发活动,同时兼顾了科技发展、社会发展与垄断需求。而恶意获取专利权,借助专利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

随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近几年全球广泛讨论的“专利流氓”开始进入中国,其不从事专利产品的研究、生产,到处购买专利发起诉讼,唯一目的是达成专利授权许可协议,获得巨额赔偿。像奥克斯这种,借“保护专利”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如果政府层面不进行有效规制,不加区分,一概予以保护,那么就可能变相地允许了奥克斯的恶意行为,其极大的负能量会甚至引发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的大规模恶性专利混战,后果非常严重。

具体建议 


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


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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