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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白:dagon-tax
作为 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下全球最低税体系的关键配套规则,简化有效税率(ETR)安全港以永久性制度设计,通过重构税基计算逻辑、降低合规申报要求,为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MNE)提供了全球最低税补足税义务的豁免路径,成为平衡国际税收征管统一性与企业合规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该规则的落地,标志着全球最低税从框架设计向实操落地的关键进阶,也为跨国企业的跨境税务管理确立了新的合规基准。
PART-01
适用边界
简化版ETR安全港规则适用于经测试的司法管辖区 。 经测试的司法管辖区指单一组成实体或一组组成实体 ,根据GloBE规则需为其单独计算ETR 。在安全港规则中 ,“组成实体”应理解为包括常设机构 、合资企业或合资子公司 ,具体视上下文而定。
PART-02
生效安排
普遍实施与提前适用的分层落地
简化 ETR 安全港采用分阶段生效模式,兼顾国际税收规则的协同性与各辖区立法实施的差异性,为不同进度的辖区和企业预留合规过渡空间,生效时间分为普遍适用与提前适用两个层级。
- 普遍适用
:备案组成实体可选择在2026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对已测试的司法管辖区适用简化ETR安全港规则。 - 提前适用
:申报组成实体可选择在2025年12月3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 ,对受试管辖区采用简化ETR安全港 ,条件是:
a. QDMTT 安全港规则适用于受测管辖区;
b. 根据GloBE规则 ,仅有一个司法管辖区对被测试司法管辖区拥有征税权 ;或
PART-03
核心测算
简化 ETR 的计算逻辑与调整规则
简化 ETR 的测算为该安全港规则的核心,其计算公式为简化 ETR = 简化税额 ÷ 简化所得,两个金额区别于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规则,测算数据均基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CFS),不会从集团的国别报告中提取任何数据,优先采用 IFRS、US GAAP 等通用会计准则,大幅减少税务调整工作量,实现了财务数据与税务测算的高效衔接。测算的核心在于对简化所得与简化税额的精准调整,分为基础调整与专项调整两类,兼顾规则统一性与实操适配性。
(一)简化所得:以辖区税前合并利润为起点的有限调整
简化所得以 “测试辖区税前合并利润” 为测算起点,仅需完成少量强制性基础调整,附加调整按需适用,最大程度保留财务报表的原始数据口径,具体调整分为两个维度。
- 基础调整
:为强制性调整,核心在于剔除非税基项目与违规支出,避免税率测算扭曲。调减项主要为被排除的股息、权益性损益,消除双重计税或免税收入对有效税率的干扰;调增项为政策禁止扣除的支出,包括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以及金额≥25 万欧元的罚款,强化税收合规的导向性。 - 附加调整
:为行业与业务场景的定制化调整,按需适用,覆盖金融、航运等特殊行业与并购、权益法核算等特殊经营行为。其中,金融服务、航运业可按规则排除特定收入;并购交易中除另有规定外 ,一般必须从简化收入和简化税款的确定中剔除因并购交易产生的GloBE与账面价值差额对JPBT和JITE的影响;权益法核算项目仅对权益中确认的收入调整,收入适用税率≥15%且税款计入权益时可豁免调整。同时,企业可选择适用 GloBE 规则中的选择性调整,如股票薪酬、资本利得五年分摊,实现所得口径与本地税基的趋同。
(二)简化税额:以辖区所得税费用为起点的四类核心调整
简化税额以 “辖区层面所得税费用(当期 + 递延)” 为起点,通过四类核心调整剔除非税项目、不确定项目与口径差异项目,确保税额测算与全球最低税的覆盖税定义一致,精准反映企业实际税负。
- 政策类调整
:剔除非覆盖税(如特定流转税),调整退税与税收抵免金额,确保测算范围与全球最低税的税基范围匹配; - 匹配性调整
:剔除与简化所得排除项目对应的税额,实现所得与税额的口径匹配; - 不确定性调整
:剔除不确定税务事项应计的税额、预计 3 年内不会支付的当期税额,避免未实际发生的税负影响税率测算; - 递延税调整
:采用简化方法按 15% 税率重算递延税费用;排除需按 GloBE “追回规则” 追踪的递延税负债变动,不考虑会计减值准备或确认调整,确保企业亏损抵免权益得到充分反映。
(三)安全港测试:双标准豁免补足税义务
跨国企业集团在测试辖区的补足税豁免判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豁免全球最低税补足税义务:一是测试辖区的简化 ETR≥15%,达到全球最低税的税率门槛;二是测试辖区产生 “简化亏损”,无应税所得则无补足税缴纳义务,符合税收征管的量能课税原则。
PART-04
资格管理
准入、重入与禁止适用的全流程规则
简化 ETR 安全港设置了严格的资格准入与动态管理规则,确保规则仅适用于税务合规性良好的企业与辖区,同时通过灵活的重入规则为暂未达标主体预留合规改进空间。
- 首次申请条件
:跨国企业集团在测试辖区在申请前 24 个月每个财政年度内均无补足税纳税义务; - 重入规则
:跨国企业集团通常可连续多年选择简化ETR安全港。然而,当简化ETR安全港机制针对特定测试辖区被选定后,跨国企业集团可能不符合资格或无法在特定财年选择该安全港。若发生这种情况,跨国企业集团仅能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导致其在未选择安全港的财年首日起24个月内,连续多个财年未产生补充税义务时,方可重新选择该安全港:(i)采用完整GloBE计算方法;或(ii)适用任何指定安全港机制。若跨国企业集团试图将组成实体与同国投资实体合并为单一测试辖区,则需满足以下双重条件:在标准组成实体及所有同国投资实体测试辖区中,均需满足前一财年因采用完整GloBE计算或任何指定安全港机制而未产生补充税义务的要求。
PART-05
实务优化
跨境交易与实体管理的规则优化
为进一步降低跨国企业的合规成本,简化 ETR 安全港针对全球最低税实操中的难点问题,制定了针对性的简化规则,重点覆盖跨境交易、常设机构、转让定价与实体定性等高频场景,实现合规效率的显著提升。
- 跨境所得与税额分摊
:总体而言,简化ETR安全港机制沿用了QDMTT在跨境税收分配方面的处理方式,即从母实体或组成实体所有者向PE或其子公司组成实体分配税款。跨国集团需将母实体或组成实体所有者就PE或其子公司组成实体应纳税所得支付的税款,从母实体或组成实体所有者受测管辖区及PE或其子公司组成实体受测管辖区的简化ETR计算中予以排除。该要求同样适用于下文所述的PE简化选择情形。然而,根据QDMTT评注的规定,该要求不适用于由子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对其分配所得征收的预提税。
- 转让定价调整
:区分位于位于不同被测试司法管辖区的组成实体之间的交易;位于不同被测试司法管辖区的组成实体之间按成本核算的交易;同一受测管辖区内的组成实体之间的交易,进行相应的调整。 - 税收中性实体
:税收中性最终母公司(UPEs)、税收透明实体、无国籍实体以及投资实体制定了额外专项规则。
PART-06
结语
简化 ETR 安全港的推出,是 OECD/G20 BEPS 包容性框架在全球最低税规则落地中的重要优化,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国际税收征管的统一性与企业合规的效率性:一方面,通过基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简化测算逻辑,大幅降低跨国企业的合规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推动全球最低税规则的高效落地;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资格管理与结果测试,确保全球最低税 15% 的有效税率底线不被突破,实现遏制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核心目标。
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而言,简化 ETR 安全港为其全球税务管理提供了新的合规路径:需加快完成各辖区的税基与税额梳理,建立基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简化 ETR 测算体系,同时结合各辖区的立法进度,提前规划安全港的申请与适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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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财子
排版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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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桂丰
律师、税务师
企业、银行、非银金融、财富管理等领域合规治理(法律顾问),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