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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美国关税升级,给出口企业的十大应对建议

应对美国关税升级,给出口企业的十大应对建议 税协出口服务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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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中应对美国关税政策的关键条款设计

建议一:明确关税承担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关税的承担方,尤其是在美国实施“对等关税”政策背景下。可约定如因美国政策调整导致新增关税,由买方承担相关费用。

若出口企业具备技术壁垒及不可替代性,可参考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做法,采用到门价(DDP)形式,并将价格调整机制详细写入合同。DDP指买方承担全部成本,包括国际运费、保险、报关清关、关税等。

若中国出口企业以往采用FOB或EXW报价,虽然通常由美国买方承担关税,但为避免纠纷,建议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此外,在美国关税政策大幅提高成本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协商共同分担,并详细规定分担比例与支付方式。


建议二:设置价格调整机制条款

为应对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合同中应设定清晰的价格调整机制。示例条款示例如下:

“若因美国关税政策调整导致成本增加超过10%,双方应在30天内协商调整价格,价格调整追溯至关税政策调整生效日。若未达成一致,出口价格自动上调[X]%。”

价格调整条款需包括四大要素:(1)触发条件;(2)计算方法;(3)生效时间;(4)协商机制。

通过以上条款设定,能增强合同灵活性,保障双方权益并降低商业和法律风险。


建议三:规定交货时间与订单履行风险管理

根据美国关税政策的豁免期限合理安排交货时间。例如:“卖方应确保货物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从启运地启运以享受关税豁免。”

如无法按期完成运输,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和补救措施,例如协商调整交货时间和价格调整。

同时考虑到美国买方可能单方取消订单或延迟付款,中国出口企业可在合同中要求预付款(30%-50%定金)或缩短付款周期(如提单后7日内付款),并加入“如买方因关税取消订单则定金不退还”的条款。


建议四:增加关税政策变更的应对条款

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关税政策变更的应对机制,例如:“若美国关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方案。”

可设定免责条款,将“美国政府单边制裁”或“中美贸易争端引发通关延误”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降低双方履约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关键条款优化指南

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域差异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需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存在显著的法域差异。根据中国《民法典》,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三个要件,才能免除民事责任。而美国法律要求更高,依据《统一商法典》及相关普通法原则,不可抗力事件需达到“商业上不可行”的程度,单纯的关税成本增加通常不构成免责理由,除非该增加达到了“极端且不合理”的程度。

合同条款优化建议

中国出口企业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考虑到不同法域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确保涵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并具体明确特定情形如关税成本增加的责任分担。

重视原产地合规证明

鉴于美国可能加强对来自中国的商品原产地核查,中国出口企业需确保所有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准确性,这包括Form A、普惠制证书(Form GSP)或其他自由贸易协定(FTA)证书等。

这些证书是享受关税优惠的关键凭证,其内容应详细说明商品的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以符合目标市场的原产地规则。

由于美国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要求,出口企业需熟悉这些规则,保证产品符合美国海关的标准。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条款

在合同中推荐明确适用中国法律,并优先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其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可得到执行。

若双方对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有所顾虑,可考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其也是亚洲重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同样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买方信用状况评估

在与美国买方建立业务关系前,应对买方进行详尽的资信调查,获取专业的信用报告,了解买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违约赔偿机制

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赔偿机制,例如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条款,具体包含违约责任范围、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

在合同约定时,应聘请专业涉外律师参与,以确保违约条款的可执行性,明确界定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

建议九:灵活调整付款条件

针对美国买方的信用等级,灵活调整付款条件。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建议要求预付款或缩短信用期限,以降低潜在损失。

同时,建议设立信用风险预警系统,一旦发现买方出现财务危机信号(如要求延长付款期限、提出质量瑕疵并要求折扣等),应立即采取风控措施。

建议十:关注关税豁免商品清单

企业应仔细研究美国关税豁免商品清单,优先安排符合豁免条件的商品出口。建议定期查阅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官网,获取最新豁免清单及政策文件。例如,2025年4月公布的豁免清单中,包含半导体、药品、关键矿产、民生急需品等类别,含美国成分≥20%的电子产品适用HTSUS 9903.01.34条款,可免除附加关税。

为确保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建议企业组建专业团队,对经营商品的HTSUS子类别进行全面筛查,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商品的HTSUS编码是否准确,确保分类符合美国海关要求;
  2. 商品是否属于HTS编码第98章第III分章项下的豁免商品;
  3. 若商品属豁免范围,需在豁免生效后及时通过ACE系统使用专用HTS编码申报,并附加豁免条款注释;
  4. 对于难以归类的商品,可根据19 U.S.C.§1625和19 CFR§177向美国海关申请预裁定,获得官方归类指导。

申报时建议构建“三重证明体系”:

  1. 基础法律文件:提供经公证的原产地证书、产品技术规格书等;
  2. 海关申报文件:在ACE系统中准确填写专用HTS编码,并附加豁免条款注释;
  3. 补充证据材料: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资料,提升申报可信度。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确保企业在关税豁免政策下合规申报并享受相应优惠,有效降低因分类错误或申报不当引发的风险。

建议将出口商品的海关编码(HTS)与豁免清单进行详细比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商品出口。

若商品需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如美国成分占比≥20%),建议优化供应链配置,确保原材料或零部件符合要求。例如,配备英特尔CPU的服务器、采用高通5G模组的手机均可适用于该豁免政策。

若出口商品属于豁免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以下信息,避免因误解导致关税争议:

  • 商品的海关编码;
  • 是否属豁免商品;
  • 豁免依据及生效时间。

示例表述:“本合同项下商品海关编码为XXX,根据美国关税豁免清单,该商品自2025年4月5日起享受关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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