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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前后税收政策区别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前后税收政策区别 税协出口服务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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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税收政策解析

试点企业享受“双重身份”与税收优势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区内企业拓展国内外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推广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该试点赋予企业“双重身份”,既能享受与境内区外企业相同的增值税政策待遇,同时继续保留进口货物的保税优惠政策,实现“双重优势”。

试点前后适用税收政策主要区别

试点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规定》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海关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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