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各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具体内容摘要如下: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港口分布情况,提出需编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沿海各港口原则上按照“一港一方案”编制。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汇总所辖各港口有关情况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评估报告。
三、交通运输部选择深圳港(沿海港口)和京杭运河苏北段港口(内河港口)作为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并根据试点经验,于7月底前发布《编制指南》,明确建设方案编制原则、范围及主要内容。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研究。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就船舶污染物的源头控制、与市政设施的衔接、相关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的监测监管等内容进行沟通协调,为《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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