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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锦州市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新政明年1月1日施行

【本地资讯】锦州市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新政明年1月1日施行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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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30日上午,“锦州发布”从“锦州市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新政”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

  12月30日上午,“锦州发布”从“锦州市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新政”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促进全市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便利性,我市制定出台锦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异地临时外出住院

  临时外出住院人员是指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病需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参保人个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住院人员。临时外出住院人员备案办理完成后即时生效,有效期为60天,当次住院有效,有效期内参保人不得变更就医地,到期后自动失效,参保人可重新申请备案。临时外出住院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3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2%;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35%。


异地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在离开本市或办理医保异地居住备案人员离开备案居住地,因突发危急重病且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危急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时,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紧急入院后出院前凭病历等材料申请办理备案,并直接结算。异地危急重病医疗费用结算,参照本市最高等级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予以结算。


异地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疾病需要离开本市住院就医,满足《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病种目录和诊疗项目》,无需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参保地经办机构依据病历等材料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备案。对未在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确因全市转诊医院的医疗技术或诊疗设备能力等原因不能确诊或确诊不能治疗的疾病,由指定的定点转诊转院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办理备案。



转自:锦州发布

编辑:余洋



(第16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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