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在物的归属上,原则不动产与动产添附,由不动产权利人取得所有权;都是动产或都是不动产,考虑价值较大一方取得所有权。(第三百二十二条)
二、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并可抵押。
《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降低表决门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四、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两期连载,本期完)
供稿:法务部 吴迪
编辑:余洋
(第15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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