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于2015年在在闵行某小区购买了房屋和一个地下车位的产权,该车位长约6米,宽约5.3米,建筑层高2.2米,建筑面积为44.46平方米。
2019年6月18日,严某报警称被物业工作人员拦在门口,不让自己的车进入小区。最后,他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并因此产生了一大笔停车费。
双方就车位停车数量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10月10日,严某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物业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车位,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并支付停车费23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先生在一个车位上停两辆车,不符合安全要求,必然会占用部分通道,给其他业主停车带来困难。其车位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面积为44平方米,这其中包括公摊面积,并非停两辆车占地面积不超过44平方米即可。业主停车,还是要以地面划线为准。最终判决,驳回严先生的诉讼请求。严先生提出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供稿:法务部 吴迪
编辑:余洋
(第16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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