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公司取得供暖锅炉的《排污许可证》,待明年《交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下发后,可继续申领其它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
为规范排污行为,国家于2016年12月下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照《排污许可证》发放进度安排,本年度非供暖企业用于供暖的锅炉也要同步完成申领工作。为如期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公示了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此次供暖锅炉《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重、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经过近5个月的不懈努力,公司终于如期完成了申领工作,取得了供暖锅炉的《排污许可证》。
撰稿:闫冬
编辑:余洋
(第13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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