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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民法典》“人格权编”小讲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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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民法典》“人格权编”小讲堂(一)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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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人格权编”共六章,五十一条。分别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共六章,五十一条。分别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荣誉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 保持了权益保护的开放性,兼有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在功能上实现了预防与救济的结合。严格区分了人格权、人格和人权的概念,釆用了利益衡量的方法,细化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规则。还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诉前禁令、人格利益经济利用、预防和禁止性骚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成为人格权编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也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
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
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两期连载,本期结束)
供稿:法务部 吴迪
编辑:余洋
(第15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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