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张某,中共党员,A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8月,A村村民贾某因创办企业,需要A村村委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该手续期间,张某先后三次要求贾某请自己吃饭喝酒,并暗示其应该给自己一定的辛苦费。为使自己需要的手续顺利办完,贾某送了10000元钱给张某。
张某作为A村村委会主任,在协助贾某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吃拿卡要,构成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公职人员中的党员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中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群众利益,但仍然实施上述行为,过失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客体为群众利益。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下列行为:(1)向群众超额摊派,加重群众负担的;(2)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拖欠群众财物的;(4)违规收取费用的;(5)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其他行为。
党纪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供稿:纪检监察科 宋凯
编辑:余洋
(第17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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