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某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杨某在自己分管的领域推行个人意志,对党中央和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消极应付甚至反对。在收到上级要求拆除违建的相关文件时,杨某颇有微词,私下跟相关负责人说“上级的政策搞一刀切,不符合地方实际”“把几处比较显眼的违建拆了就好,其他地方不要管了”。杨某的言行导致该市的违建拆除工作进展迟缓,甚至新的违建也不断产生。
杨某在自己分管的领域自行其是,收到上级要求拆除违建的相关文件却拒不执行,构成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才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却拒不执行,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行为。
党纪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供稿:纪检监察科 宋凯
编辑:余洋
(第182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