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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扫码下单快递丢失未尽提示赔偿损失

【今日说法】扫码下单快递丢失未尽提示赔偿损失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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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8月9日,姜某通过手机App扫描寄件二维码下单,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价值26380元的某

      2019年8月9日,姜某通过手机App扫描寄件二维码下单,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价值26380元的某品牌男鞋一双。下单后,手机下单界面显示已经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此后,该邮件丢失。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姜某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溧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830元。

      法院认为,App软件中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无法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寄件人也无法点击同意该条款,该赔偿限额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种“默认勾选”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应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令快递公司赔偿姜某26380元。

      法官庭后表示,新型电商的快速发展,与快递企业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当前,各大快递企业均推出手机“扫码寄件”服务,与传统寄件业务相比,手机“扫码寄件”等线上寄件方法,为用户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提升了消费体验。但不同于传统的由寄件人手工填写快递面单模式,手机“扫码寄件”服务是寄件人通过手机扫码网上下单的方式进行邮递,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及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网页上显示。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务点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新型消费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和美好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和纠纷。

      新型消费方式纠纷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消费者对于新型消费方式不熟悉、对于操作新技术不熟练,也给了那些心存不诚信心理的新型消费平台的经营者以可乘之机。

      因此,严厉惩治各类违法背德的新型消费平台的经营者的同时应不断增强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努力提高网络素养,熟悉新的技术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识别欺诈的知识和观念。共同维护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营造积极健康的消费氛围。









供稿:法务风控部 吴迪

编辑:余洋








(第18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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