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8问: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以合伙名义对合伙外的人所承担的债务。合伙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连带地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关于合伙债务的承担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伙人成为合伙的债权人,产生合伙债务清偿效果
当合伙人成为合伙的债权人,使其债权及所负连带债务因发生混同而消灭时,其他合伙人免除合伙债务清偿责任,该合伙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人退伙后合伙债务承担
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退伙的合伙人,对其退伙前所发生的合伙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范围限于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这里包括虽然退伙前尚未发生,但是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于退伙后发生的债务。退伙的合伙人即便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者合伙人协商一致已经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倘若合伙债务仍未全部清偿,仍对合伙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但就其清偿的数额超过按份之债部分,有权向未足额承担份额的其他合伙人追偿。当然,如果合伙债权人认可合伙人内部承担债务的约定,则应由约定的合伙人独立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如果合伙人认可内部承担债务的约定,则应由约定的合伙人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三)新入伙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受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第三人,本与入伙前产生的合伙债务无关,但因其取得合伙财产份额,获得了合伙人资格,与原有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视为认可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合伙的亏损。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无法知晓合伙成员变动情况,为保障债权利益,新入伙的合伙人也应当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9问:合伙人对于亏损分担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虽然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合伙人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亏损分担,但其关于亏损分担的约定属于合伙内部关系,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合伙亏损的分担属于合伙内部事务,合伙人可以自行对亏损分担的形式和比例进行约定,但不得以其约定改变其对外责任的形式,即便合伙人内部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各合伙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供稿 | 法务风控部 李建军
编辑 | 杨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