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不允许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执行异议,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书不服,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以上的概念分析是从狭义的执行异议之诉来定义,如果从民事执行程序广义的角度来分类,执行异议之诉大体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类是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类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第四类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第五,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债务人异议之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1、关于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302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提出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303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当事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305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4、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309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不动产买受人如何排除执行?
1、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供稿 | 法务风控部 李建军
编辑 | 杨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