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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适用指引(十五)

《民法典》合同编适用指引(十五)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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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2问:存货人在储存期限届满前提前提取仓储物,能否要求保管人减收仓储费?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之规



82问:存货人在储存期限届满前提前提取仓储物,能否要求保管人减收仓储费?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不减收仓储费。在《仓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管人已经为保管行为做了履行准备,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占有了保管人的仓储条件,故为了保护保管人对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所获得收益的预期,也为避免当事人清算的繁琐,仓储人此种情况下无须减收仓储费。 


83问:受托人是否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于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后,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委托人应当支付受托人自垫付之日起所垫付费用的利息。当事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且合法的,应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84问:如果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是否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勤勉注意,避免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对于因受托人的过错致委托人受损时,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构成受托人赔偿责任的过错要件方面,依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而定,根据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有所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务处理过程、结果以及对委托人利益的影响,给予一定程度的注意,以免产生不利于委托人的后果。具体而言:第一,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单方面获益而受托人未获报酬;因此,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同时,只有当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时,才负有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可能发生,但却促使或者放纵该损害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受托人在其注意义务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第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人支付了报酬,应当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要受托人因过错(即使是轻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5问:如行纪人发生“高买低卖”、“低买高卖”,其中的差额由谁负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若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委托事务。如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重新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的,行纪人无权要求获得额外报酬,交易行为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归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86问:行纪人可否 “自买自卖”?“自买自卖”后还能否向委托人索要报酬?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行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并向委托人索要报酬,但前提是该商品具有市场定价,且委托人未表示行纪人不得“自买自卖”。如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商品具有市场定价,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处理上述委托事务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87问: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跳单”,中介人能否要求其支付报酬?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跳单”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当委托人“跳单”时,中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报酬。判断委托人是否构成“跳单”,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第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供稿 | 法务风控部 李建军

编辑 | 杨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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