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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小讲堂(一)

【今日说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小讲堂(一)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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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十章,九十五条。分别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十章,九十五条。分别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该编从权益救济的角度,针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回应了生态破坏、高空抛物、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社会热点, 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关怀。同时,侵权责任编始终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风貌,彰显了《民法典》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宗旨。本期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七大亮点做以解读。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两期连载,本期完。








供稿:法务部 吴迪


编辑:余洋



(第16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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