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首先得明确自己哪些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然后照一定格式书写,主要内容包括: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6.有见证人的见证人签字。
遗嘱订立后一般交由遗嘱执行人保存,国外主要委托律师代为保管遗嘱,也可以委托与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保管。
除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委托一名合格的遗嘱执行人是十分重要的,否则遗嘱能否被正确执行仍然难以保障。从国外的通行情况来看,一般有产人士都立有遗嘱,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除公证遗嘱外,一般以书写日期最后的合法遗嘱为有效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