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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首例“居住权”案,提醒买房需谨慎

【以案说法】首例“居住权”案,提醒买房需谨慎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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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案说法妻子将房子赠与弟弟,许诺丈夫李先生仍可居住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以案说法

妻子将房子赠与弟弟,许诺丈夫李先生仍可居住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 

      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扰。

 

丈夫李先生发现妻弟将房屋挂网上卖,李先生居住权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今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据悉,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3月3日,洪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提醒,买二手房千万要注意这一点:

      居民个人购房时也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供稿:法务部 吴迪

编辑:孙娜



(第16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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