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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锦港】以案说纪之工作失职行为

【风清锦港】以案说纪之工作失职行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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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撰稿:编辑:余洋(第1771期)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典型案例:D市市委书记王某,不重视辖区环境污染整治问题导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日渐增多,酸雨频发,土壤酸化。为此,当地群众多次找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但久久未得到有效解决。王某作为市委书记,本应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却不重视辖区环境污染整治问题,构成工作失职行为。

      工作失职行为是指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党组织负责人才能构成本违纪行为。这里的党组织负责人,不仅指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根据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工作失职可能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末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党组织负责人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失职行为;二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是党组织负责人的失职行为与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的较大损失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

      党纪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供稿:纪检监察科 宋凯

编辑:余洋



(第17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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