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问: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何方所有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开发合同》当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如果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并且当事人并未在《技术开发合同》中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78问: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由何方来承担责任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转让的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许可的是某一项技术成果,让与人和许可人有义务保证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会导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技术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由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但是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责任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专利或专有技术,不存在超过约定范围使用合同标的技术的行为。
第二,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不存在故意,即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并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技术成果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明知该技术成果让与人和许可人不能合法拥有,则让与人、许可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构成了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使用合同标的技术的行为事实上构成了侵权,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侵权赔偿请求的人负担。
79问:《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应由何方负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受托人为了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往往需要支出一定的工作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何方来负担,在实践中极易引起争议。如果受托人正常履行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或服务,则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这是作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如果合同中未特别约定,委托人支付的报酬通常已经包含了受托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此,如果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并未特别约定委托人在报酬之外需要另行支付受托人开展工作所需的费用,那么该费用应由受托人负担。
80问:若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保管人无需向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在寄存特殊物品时具有告知义务,若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若寄存人违反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1问:若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时,并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系贵重物品,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应如何赔偿寄存人?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具有告知保管人保管物系特殊物品的告知义务。若保管物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珠宝等贵重物品,则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进行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保管物的种类、性质、价值或数量。保管人对保管物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由于保管物系贵重物品,保管人必须采取特别措施谨慎保管。保管物声明由双方进行核对,以预防事后发生纠纷。
若寄存人并未声明保管物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或是将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起交付给保管人,且未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供稿 | 法务风控部 李建军
编辑 | 杨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