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代替,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
解析: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其中,返还财产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当事人认为没必要返还时,则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性质的折价补偿。可见,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代替,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
15.无效合同不存在权利人必须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不能行使情况下才能请求折价补偿的问题。
解析:返还财产与折价补偿同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即便原物存在,权利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也可以请求折价补偿,不必非得请求返还原物。毕竟权利人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是其自由而不是义务。就此而言,不存在权利人必须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不能行使情况下才能请求折价补偿的问题。
16.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规则不考虑善意恶意,只是在分配获益或损失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善意。
解析: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尽管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但与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相比尚有不同。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区分善意与恶意而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一方面,当现存利益不存在时,善意当事人不负返还责任,恶意当事人仍应负返还责任。另一方面,恶意当事人除了需要返还现存利益外,还需要支付现存利益产生的利益,所受损失超过所受利益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折价补偿规则基本不考虑善意恶意,只是在分配获益或损失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善意,但也与不当得利场合的善意恶意在内涵上有着显著区别。不当得利返还场合所谓的善意恶意指的是对无法获得利益这一事实是否知情,而折价补偿在分配时所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无过错以及是否有从合同无效中获益的动机。
17.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基础,结合标的物灭失或转售所得,对高于或低于转让款的部分进行公平分配或分担。
解析:折价补偿是在原物因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折价补偿问题上,应以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折价补偿的基础,然后与标的物灭失时所得的价值补偿或者转售时可得的价款进行比较,对高于或者低于转让款的部分,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分担,以实现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在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取得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当将其返还转让人。该补偿如果低于转让款的,对于转让款与补偿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在当事人间合理分担;没有补偿的,应当以全部转让款为限在双方间分担损失。在标的物转售他人的情况下,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该获益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约定转让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18.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不具有返还条件或者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但应折价补偿。
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这是一般原则。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不具有返还条件,例如建设工程、承揽等合同,或者合同标的物一部或全部已销售、使用或损坏、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占有等,此时当事人可以不返还。另外,有的财产虽具有返还条件,但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也不应作返还处理。例如不在当地的货物,返还要在外地重新包装托运,增加费用和耗损,一般不宜返还原物,而应就地处理,折价补偿。但无过错方对为特定物的标的物坚持要求返还的,应属例外,其中的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19.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且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但应依该财产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
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是否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20.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经灭失造成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且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但应当折价补偿。
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经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回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21.无效合同返还财产后当事人仍有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要避免双重受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现象的发生。
解析:这个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与返还财产的关系问题。合同无效场合涉及的返还财产,包括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不论是返还财产还是折价补偿,都已经较为充分地考虑了财产贬值与增值的因素。在财产增值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而在财产贬值的情况下,则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摊因财产贬值而导致的损失。由此,《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一方面规定,仅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方还可以请求有过错的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出现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未完待续)
供稿 | 法务风控部 李建军
编辑 | 杨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