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其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25、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
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可以解除合同。
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2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根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9、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30、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供稿 | 法务风控部 李建军
编辑 | 杨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