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轮对外作业标准
一、作业标准
1、拖轮在对外作业期间,船长应按《STCW公约》及船舶海上航行惯例,安排船员进行操作及值班。
2、各拖轮船员在拖轮对外作业期间,不得无故缺岗。
3、各拖轮对外作业期间,船长或当值驾驶员应负责船岸联系。如对外作业时间超过两天,条件许可下,船长应每日中午前向公司汇报船舶运营情况。
4、各船长或当值驾驶员负责对船舶的救生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对外作业期间的设备有效性。
5、拖轮对外作业时,驾驶人员应熟悉当地作业区域的主管机关联系方式,及收听当地海事部门规定的交管频道。
6、作业前需同服务船舶或引航员做好沟通,确定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如因天气或特殊船型原因对作业过程存在疑义,必须在协商确定新的作业方案后再进行作业,不能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进行可控系数低的操作。
7、作业过程中在清楚服务船舶或引航员的指令后立刻做出回答,确认指令。作业结束后要征询服务船舶或引航员的同意后方可离开。
8、拖轮长航前,应在电子海图或纸质海图上,画出本航次的航线,并对航线上可能经过的危险物标进行标注。
二、质量标准
1、对外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海事部门的相关法规。
2、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使用号灯号型。
3、驾驶员及其他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历的适任证书。
4、船员对外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坏公司形象及损害公司利益。
5、对外作业过程中,使用专业文明用语,如对服务的船舶或引航员发出的指令模糊或有疑义,需再次询问直至清楚指令后再进行相应的操作。
撰稿 | 轮舶公司 索国雷
编辑 | 杨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