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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④ 永煤集团
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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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


(五)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检查所用工具设备、自身防护用品和周边环境,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孙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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