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一)承保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二)承保期限
2022年12月05日13时起2023年12月05日13时止
2022年12月05日14时08分许,刘**驾驶标的车辽F****在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201国道,倒车与停放的辽FV***相撞,标的车辽F****受损, 三者车辽FV****受损。
接到报案后查勘员迅速联系报案人,后查勘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查勘,发现事故车辆双方车辆的碰撞高度痕迹不符,标的右后部与三者车辽FV****相撞,三者车左前杠及前叶子板受损,三者车去维修厂拆解后左前大灯爪断裂受损,损失超2000元。查勘员发现问题后反馈后援中心人员发起调查处理,故怀疑案件存在虚假报案行为。
因报案时间与标的车承保时间距离较近,双方车辆碰撞高度痕迹不符,故怀疑本案存在倒签单虚假报案行为,经外部调查公司调查处理,在事故现场附近未找到有效地监控设备,通过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到本次事故的相关经过,离开现场后约见了标的车驾驶员刘**就本次事故相关经过对其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刘伟刚买的二手车,事发当日下午去修车时发生的本次事故,了解到事故相关经过后调查员查看了其手机内记录,经查发现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在上午,事故发生时保单并未生效。对报案人讲述骗保后果,在压力下,最终标的车被保险人刘伟承认了本次事故存在欺诈行为。
标的车
三者车
被保险人刘**,其已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就本次事故向我司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后报案人拨打我司专线电话95540放弃索赔,最终成功拒赔为公司减损2000元。
案例二
(一)承保险种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司机)、车上人员(乘客)
(二)承保期限
2021-04-25零时起至2022-04-24二十四时止。
2021月10月24日 17时33分许,李**驾驶标的车辽C****在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房子村时,倒车撞一行人。
经查勘事故为延时报案,事发地点偏僻、报案人与驾驶人非同一人、标的车损失轻微、伤者受伤严重估计金额20余万,故怀疑本案存在虚假报案行为。
2021月10月24日 17时33分许,李**驾驶标的车辽C****在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大房子村时,发生倒车撞人的交通事故。
因延时报案,伤者受伤严重怀疑存在虚假报案行为,我司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对本案进行走访调查,21年10月28日10时35分核查员核查标的车事发当日卡口信息,事发前未见行驶轨迹,21年11月01日10时56分因事发地点为农村,人际关系复杂且利益输送严重,故核查员通过自身关系首先前往岫岩经侦大队研判此案,通过研判此案存道德风险极大。在与办案警官研判案件过程中一民警为事发地大房身镇派出所副所长(现借调经侦大队)对此事非常重视,并积极配合核查员协调关系。
报案车辆

核查员面访被保险人暨车主林**,见面后核查员直讲明来意并提出本案疑点,被保险人林**依然坚持事故发生原因为李**驾驶标的车倒车碰撞伤者张**,致张**受损住院。协谈无果后,核查员当林**面拨打 110 报警电话进行报案。被保险人林**见核查员态度坚决,迫于压力承认事故真实情况为伤者张**是被自家三轮车碰撞所致,因无保险用标的车顶替报险,最终,被保险人林**自愿签署放弃索赔注销案件。

通过研判案件、协调关系、面访被保险人等、最终,被保险人林树春自愿签署放弃索赔并撤销案件、故本案拒赔处理,成功为公司减损21万元。
辽宁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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