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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解读-下篇 |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安法》解读-下篇 |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晶安智慧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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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修改决定共42条,约占原条款的1/3,较大篇幅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一起看看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特色与亮点!


严防因推责形成的监管“盲区”

在政府监管方面,法律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防因互相推责形成的监管“盲区”。



新规剑指突出问题 最高罚款升至1亿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制度,并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全员有责

除了对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外,这次新修改的法律提出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齐抓共管,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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