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大量民众赶在7月窗口期前完成个税年度汇算,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一项重要更新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应用的“收入纳税明细”板块,新增了五项个人所得类别的展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这一变动初看之下,让不少用户心头一紧,误以为连银行存款利息也将纳入税收范畴。
然而,经仔细解读,此番调整主要是为了增强个税信息的透明度与全面性,便于纳税人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各类收入及纳税情况,实际上并不涉及对汇算清缴方式的改变。在当前的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体系中,依旧主要围绕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大类进行清缴。
尽管如此,关于利息税是否可能重启的猜测与讨论仍不绝于耳。历史上,我国确曾实施过利息税政策多年,直至2008年10月9日起暂停征收。近期更有专家提出,对高额存款(如50万元以上)征收高额利息税或能成为刺激消费的有效手段,这一观点更是加剧了公众的关切与讨论。
面对利息税又被提及的情况,我们不妨看一看,重征利息税的可能性有多大?
利息税的征收政策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我国历史上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原因主要与经济调控和财政收入的需要有关。
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对存款利息、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等进行征税,税率为5%。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小,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利息上。1959年,由于银行利率降低,国家决定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因为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较小,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将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考虑到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和物资供应紧张的情况,对储蓄利息所得税做出了免税的规定。
1999年,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中国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税率起初定为20%。2007年,税率调整为5%,并在2008年10月9日起暂停征收利息税。
所以,目前个人存款利息收入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储蓄存款利息税最初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分流储蓄和刺激消费而设立的。20世纪90年代,我国银行存款利率曾高达10%左右,但居民收入普遍较低,1997年前后居民储蓄总额约4万亿元,到2000年初也才6万亿元。当时处在改革开放的发展阶段,企业或个人只要敢投资做生意,成功的概率是很高的,所以,面对当时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为了刺激消费、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国家决定恢复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对居民储蓄的利息所得征收20%的比例税。
随着经济格局的演变,特别是在投资活跃与物价攀升的情境下,居民储蓄存款的利息收益相对缩水。统计数据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起,居民消费增长长期滞后于GDP增速,尤其是2000年后,连续四年的消费增速不及GDP,反映出居民消费动力的不足。为应对这一状况并响应宏观调控需求,2008年中国政府适时决策,暂停了对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旨在减轻民众税负,提升储蓄收益。
时至今日,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储蓄意愿亦随之增强。然而,当前货币市场流动性充裕,对新增存款的需求并不迫切。据最新数据,上半年人民币存款总额激增11.46万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增量高达9.27万亿元,总额突破147万亿元大关,人均存款余额已超10万元。这一现象揭示了居民储蓄热情高涨而消费意愿偏低的现状。
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央行频繁运用利率调整这一政策杠杆,通过下调存款利率来减少利息收益,意图以此鼓励民众将资金从储蓄转向消费或投资,从而激活经济,促进资金在多个经济领域的有效循环。当前,短期存款利率徘徊在1.45%左右,而中长期存款则勉强维持在2%上下,储蓄的吸引力正逐渐减弱。
面对高达147万亿元的居民储蓄池,若按去年银行业平均计息负债成本率2%估算,全年将产生约3万亿元的利息收入。若此时重启利息税征收,且税率设定为20%,则国家每年可从中获得近6000亿元的税收。这笔资金相当于我国GDP的0.23%(假设GDP的一半用于消费),对经济的直接刺激作用不容忽视。
然而,重启利息税也伴随着风险。虽然理论上它能通过减少税后收益来降低储蓄意愿,进而促进消费,但在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朗或对社会保障体系信心不足的情况下,这一政策可能仅会加剧居民的预防性储蓄行为,而非如预期般有效促进消费增长。因此,在考虑税收政策调整时,必须全面评估其对民众心理预期、消费习惯及宏观经济的影响。
所以,想要真正刺激消费,还是要提高老百姓的收入,解决切实的养老问题、住房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当手有余钱时,谁还不愿意消费呢?
7月19日上午,中共中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中全会的部署,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
财产性收入在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占比中还比较低。要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一方面要保护和尊重居民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生产投资活动是否活跃、居民的投资收益是否能够得以保障。
面对庞大的储蓄资金规模,如何把钱盘活起来,当下要考虑的重点并非是重征利息税。更何况,就利息税而言,如果开征,也需要考虑成本。有人提议说,对银行高净值人群征收利息税,但这类人群人数较少,刺激消费的能力也有限,一旦他们发现利息需要征税,更多人会选择把资产投入其他的渠道,如房地产、债券甚至海外。